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办法

时间:2023-03-18  【转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绿色发展、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墙体材料产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产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第七条 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实施国家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规定;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应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或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和宣传,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七)推动绿色墙体材料、装配式部品部件发展,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


(八)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所属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鼓励墙体材料、装备、技术创新发展;鼓励墙体材料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深化信息技术与墙材制造技术融合,提高墙材装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发挥宣传和推广、协调和咨询服务、技术交流和指导作用。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推广技术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绿色墙体材料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