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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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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
时间:2023-05-03 【转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有:
1.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3.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配偶一方因侵权或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5.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的债务的。
夫妻的共同债务可以一个人承担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担,如果无法协商成功,夫妻共同债务就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如果认定是一方债务,那就需要一方偿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