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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骑自行车撞伤老人,家长被判赔10万元

时间:2023-05-25  【转载】

案情回顾


11月24日早上,定南一学生小明驾驶自行车上学,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相对方向王老太正驾驶燃油助力车直线行驶,小明未让王老太先行,两人发生碰撞,造成王老太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定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明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王老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小明承担主要责任,王老太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王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骨折,住院三十余日,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小明的父亲垫付了3000元。后王老太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王老太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因王老太与小明及其家人就赔偿数额商议未果,遂将小明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审理认为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承担主要责任,王老太承担次要责任,本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结合案件事实,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由王老太承担40%、小明承担60%责任,小明的父亲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王老太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其九级伤残,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王老太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经核定为18万余元,故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父亲赔付王老太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对道路状况的判断能力不足,广大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安全教育,帮助孩子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期间也应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未满12周岁时不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时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驾车时不与同伴打闹、追逐,不多人并排骑行,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林翠姣 胡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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