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

时间:2023-11-30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科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

第三条 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指导和统筹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规程;

(四)监督、协调各类管线入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协调有关行业管线入廊。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等,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各类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环境保护、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道路建设计划和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等,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告知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和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九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

综合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防空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等,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军事用地、树木保护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的各类管线应当入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无法入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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