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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上杭县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八岁孩子在小区骑自行车撞伤四岁幼童,家长因该侵权行为向受害方赔付了3900元。
2023年8月5日,八岁的小冬(化名)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骑自行车,逆向骑行又速度过快,不慎撞到了四岁的小贝(化名),造成了小贝唇齿部位受伤,后小贝住院治疗七天。出院后,小冬父母与小贝父母联系并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贝父母遂诉至上杭法院,诉请小冬及其父母赔偿各种费用损失共计5924.6元。
该案双方系邻里、标的额不大、争议点明晰,上杭法院经研判识别,将其诉前分流至诉源治理服务中心,并迅速启动诉前解纷机制,承办法官也随即组织双方到院调解。
双方分别陈述意见,小冬父母认为,虽然是小冬骑行超速逆行撞到了小贝,但并非对事故发生负全责,小区未设专门区域供孩子骑行,也未设相关标语用以提醒,这也是事故发生的诱因,因此不应全额赔偿。小贝父母起初则坚持主张按诉讼请求金额赔偿。
承办法官对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标准予以释明,对双方提出的法律问题加以答疑,详细说明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并通俗阐释了“里仁为美,睦乃四邻”的道理,引导双方待邻宽一分、互相让一步。双方在法官劝和下也逐渐摒除芥蒂,并对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小冬父母自愿向小贝赔偿3900元。小冬父母当场全额履行后表示,今后会多多提醒孩子在小区内骑车玩耍时要注意安全。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据此,未成年人侵权致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该案中,小冬年仅八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冬的父母身为其监护人,对其侵权行为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小区内部道路人流量较大,客观上存在骑车碰撞他人风险,小冬父母应及时防范纠正小孩不当行为,但其任由小孩随意“飞奔”骑行造成损害结果,其在履行监护职责上存在一定过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此案涉及邻里关系,本着促进睦邻友好的理念,以兼顾情法的调解方式结案,有效缓和双方了对立情绪,达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