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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女朋友名义贷款买宝马,分手后车归谁?
案情回顾:
2020年,王女士与吴先生相识相恋,一度谈婚论嫁。而后吴先生购入一辆二手宝马牌汽车,支付了首付款、保险费、验车费等共计5万余元后,剩余部分再以王女士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每月月供由吴先生向王女士还款账户转款的方式进行偿还。双方约定车辆登记在王女士名下,车辆日常由王女士使用。分手后,吴先生将车辆开走并长期占有和使用。剩余36期贷款成了双方之间的烫手山芋,双方也因车辆归属等问题产生纠纷,都认为车辆不应归属自己。为此,王女士将吴先生诉至武鸣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在性质上实际是合同关系。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或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虽然原告吴某以王某的名义购车并承担还款义务且将车辆交由王某使用符合赠与的表面特征,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他作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愿意接受其无偿赠车的意思表示。二人分手后,吴某长期占有和使用案涉车辆,也未立即停止转账还款,王某仅代偿了部分贷款本息,并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作最后陈述时认可车辆归吴某一人所有,因此足以认定王某在购车、申请贷款时无共同出资购车的意思表示,该车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认定为吴某的个人债权债务。
综上,法院作出宝马牌小型轿车归被告吴某所有,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返还代偿的贷款本息的判决。
法官说法:
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的日常小额赠礼、共同消费、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扎成花束形状的现金等,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分手之后不应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通俗而言的“彩礼”,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但在本案中,存在借名购车、借名贷款行为,王女士在与吴先生恋爱期间都曾占有过该车辆,不能仅凭车辆购买合同、贷款合同上的名字等交易习惯就认定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不能简单认定为“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充分利用举证规则和经验法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