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被起诉庭审的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4-01-01  【转载】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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