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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干问题辨析劳动争议

《合同法》对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租赁合同,同样命名为“不定期合同”。当然,由于租赁合同的商业性,应实行意思主义。但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商业合同毕竟有所不同。由于劳动法规定不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并不能与不定期限租赁合同一样,随时终止。 


2、我国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义的历史沿革 


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劳动合同根据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定义,大家的意见都比较一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字面意思去看,最朴素的理解当然是合同没有固定期限,即没有约定终止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但其定义却是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草案最初是这样规定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草案在一审时,有委员提出,未书面订立合同须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操作,且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因此,草案二审稿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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