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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驾驶电动车时突遇凸起路面时失控翻车倒地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23日18时许,原告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驶过凸起路面失控向右侧倒地,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查明王某通过事故路面时,车体腾空、前轮着地后失控并向右侧倒地。案涉路段破损系被告城建局委托某城建公司于2022年8月维护维修。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未佩戴头盔骑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道路的东侧非机动车道内有一面积较大的凸起,且该凸起处周围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本起事故发生路段虽是被告城建局维护管理,但其系被告某区行政单位的内设机构,被告城建局在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区行政单位承担;被告某区行政单位与城建公司虽签订合同,但并不免除其作为市政管理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至于城建公司的修复、维护等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本案查明,原告王某骑行电动车时,不仅超速、逆向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事发时行车视线良好,其未注意观察行驶路段路况、未能谨慎通过,故其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遂酌定被告某区行政单位就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实行右侧通行,同时规定了车辆道路上行驶应保持安全车速;《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了电动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义务。本案中当事人逆行、超速、未佩戴头盔,既引发了事故,也同时造成了事故损害后果的加重,最终承担了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这对于电动车驾驶人来说,应该是一个不能忽视的教训。此外,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来说,应积极履行道路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否则,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损害时,或将引发侵权责任的承担。(伍昆、黄莺)
来源:安徽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