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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能否以在岗时间认定用工关系?
教师工作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在岗时间能否作为用工关系的认定依据?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劳务纠纷案件,认定教师工作时间不限于授课课时,属全日制用工。
2017年12月起,谢某到一家职业学校从事电脑维护和外聘教师工作。学校根据上课签到情况按一个课时40元的标准按月给谢某结算工资,但学校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2年6月30日开始,学校未安排谢某任何工作,亦未向谢某发出任何书面通知。
此后,谢某以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支付赔偿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确认学校与谢某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向谢某支付赔偿金。
学校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其与谢某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赔偿金,遂将谢某诉至横州市法院。
横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谢某按照职业学校的要求和安排,从事电脑相关的教学工作。谢某在学校工作长达4年多,工作期间,接受职业学校的管理并由学校支付劳动报酬,谢某与学校的用工事实客观存在。这种关系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特征,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学校以谢某上课的节数按照45分钟/节计算得出每月不超过96小时,主张谢某每月工作时间未超过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时间。但是,教师工作时间不仅限于在教室给学生授课的课时,还包括备课、批改学生作业等教研时间,不能仅以谢某的在岗时间即授课时间认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且双方按一个课时40元的标准按月结算工资,双方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学校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关系,应当向谢某支付赔偿金。
横州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学校与谢某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一次性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万余元。法理评析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很大的差异。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判断用工性质时,不能仅以在岗时间认定,而应从其职业性质判断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再结合工资结算、工作安排和管理等方面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何种用工性质。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