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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网上做兼职成被告 为小利以身试法被判赔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孙盛峰 通讯员 宋芬芬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日益兴盛,不仅为大家的生活带来诸多便捷,还催生了各种创业和兼职的商机,许多人得以在家就能实现经济收益。但是,也有人因为在网上做兼职,被诉至法院。这是怎么回事?
2022年6月,汤某与南京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店代运营协议。协议约定,汤某仅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用于注册网店,在完成认证后将店铺交由公司运营,并承诺在运营过程中不登录、不操作店铺,即可轻松获得一笔报酬。汤某本以为这是一次简单的“钱货两清”的交易,然而不久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家居公司)以汤某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叠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申请的网店低价销售标注有家居公司名下品牌字样的厨卫类商品。该网店所售商品系假冒家居公司所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且网店名称亦使用了该品牌字样,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汤某虽未直接实施销售行为,但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将个人身份信息出借他人开设店铺并从中获得报酬,客观上为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其作为案涉网店的注册人,也未对网店的合法经营尽到审查义务,应认定与网络科技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的侵权责任。
叠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汤某对上述赔偿金额在3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在找兼职的时候要擦亮眼,尤其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若将身份证信息借予他人,并被用于实施类似上述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出借人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平台所记录的身份信息,认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便出借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另有其人,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亦可能被视为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因此需与实际经营人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