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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咸安一男子盗割电缆线获刑三年半
基本案情
谢某因文化水平较低无固定工作长期游手好闲,曾因多次触犯法律被处以行政、刑事处罚。2022年12月底,谢某想搞点东西卖钱,便邀约他人前往咸安区某桥梁下盗窃电缆线。
谢某将装有电缆剪的蛇皮袋拿到河边,用电缆剪将桥上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已交付使用的一根10千伏备用电缆线剪断,剪下9.08米。在剪第二根处于通电状态的电缆线时发生电火,电缆剪被吸附于电缆线上,谢某便将盗得的电缆线拖走并卖出。2023年1月中旬,谢某故技重施,两次共卖得赃款8300余元。
然而谢某作案涉及的电缆线实际维系着周边数千户居民的用电安全,因其盗割电缆导致高压线路跳闸,影响公变16台、专变21台,共计2803户停电3小时,电费、修复费用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
案件审理
经审查,谢某盗窃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该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谢某提起公诉,日前,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8日,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因其行为会破坏电力设备危及周边的公共安全,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普通的盗窃罪论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切勿心存侥幸盗窃电缆线从中牟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