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拖欠工资拒不支付?起诉!

时间:2024-06-13  【转载】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徐某某雇佣刘某、乐某某、文某某等11名农民工在其承包的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华容区临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生产机制砂,徐某某多次以货款未结清,与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争议为由,拖欠刘某、乐某某等人11.89万元工资未支付。


2022年11月,刘某等人来到华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协调,黄石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徐某某达成协议,由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钱给付农民工工资,徐某某承诺在2022年12月底前将余下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2023年6月30日,人社局向徐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徐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刘某、乐某某等人工资报酬共计6.89万元。9月25日,徐某某在江苏省徐州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官审查认为,徐某某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反复督促下始终怠于结清农民工工资,态度恶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于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徐某某的亲属当庭向法院缴纳拖欠的工资 6.89万元,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1)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有几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上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是以达到“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检察官提醒


作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农民工朋友也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并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


2.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


4.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考勤表、签到表等)、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