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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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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东莞虎门律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2023)京01民终1297号案件中,艾伊斯克公司于2002年4月登记成立,2012年6月股东变更为郑某某、袁某,郑某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2015年9月24日,艾伊斯克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郑某某执行董事职务,免去袁某监事职务。2020年4月份,艾伊斯克公司收到社保局的社保补缴通知,需补缴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共计412649.96元,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补缴了2014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各项保险及滞纳金412649.96元,其中截止至2015年9月的养老、工伤保险滞纳金111648.84元,医疗保险滞纳金66685.58元,生育保险滞纳金4704.79元。 艾伊斯克公司认为郑某某、袁某在任职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公司缴纳巨额保险滞纳金,故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作为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作为监事,对未及时缴纳社保造成的滞纳金损失有责任,但会计、出纳、财务负责人等亦负有重要责任,故判决郑某某赔偿公司损失4.5万元,袁某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且驳回公司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本案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袁某作为公司监事,违反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董监高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进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产生滞纳金等费用,公司有权要求董监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提醒董监高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东莞虎门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避免因自身失职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