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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人民法院报》提出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
《人民法院报》提出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东莞虎门律师原因如下: - **审判公开趋势**: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庭审笔录不再是机密。如今很多法院将庭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思路贯穿审判工作,还将庭审直播作为办案法官的重要考核指标,全社会都可在网上看到庭审直播。在这种大趋势下,认为庭审笔录涉及审判机密而不允许当庭拍照或复印的观点站不住脚。例如,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的运行,让大量庭审案件得以公开,证明了庭审公开的积极意义和可行性。 - **强化庭审规范化**: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环节,也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允许当事人拍照或者复印庭审笔录,能进一步将庭审置于阳光之下,推进庭审公开,倒逼法官建立健全庭审行为规范,严格开庭、调查、辩论等工作标准,提升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庭审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有利于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庭审规范化。 - **具备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事实上,部分地区法院也出台了相应政策保障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签署的《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等,都明确了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东莞虎门律师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方式和要求,以保障当事人的阅卷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