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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禾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

时间:2024-10-18 21: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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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和虎门镇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省级综合性虎门镇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省内成立最早的合伙制虎门镇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根植人民、服务社会”的办公宗旨,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客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案件:

王宇加入某公司担任物流经理,双方签订了《全职劳动合同》。随后,该公司就王某擅自对外发送内部信息的行为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信;同年5月4日,公司还向王某发出了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旷工的书面警告信,并于4月30日下午和4月30日向王某发出了书面警告信;同日,公司以物流部工作外包、不再设立物流经理职位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申诉期间的工资及各项福利。 。

该公司表示,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公司物流部门已外包,不再设立物流经理职位;二是公司物流部门已被外包,不再设立物流经理职位;其次,由于王某的工作表现,公司对他失去了信任。不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该公司提供了一封内部电子邮件、一份行政后勤和运营部门非核心职位的外包服务框架合同以及一份服务协议。这三项证据证明后勤部门的工作已被外包;同时提供了一组照片和讨论文件,证明该公司召开了高层业务战略会议,讨论了包括物流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的外包事宜。王先生也参加了这次会议,所以他知道物流部门已经外包。 ;提供两封警告信,证明王某曾受到两次书面警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一年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应以违反纪律为由予以开除。王某否认后勤部门被外包的事实,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是他当时未加入公司时发送的,其真实性无法证实;集团公司内部,即使签订服务协议,也不构成外包;他确实参加过高层会议,但会议只涉及公司的销售策略,并没有涉及业务外包的事宜。他收到了两封警告信,但他们无法证明信中提到的情况属实。

【争议焦点】

公司以物流部工作外包、不再设立物流经理职位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仲裁意见】

本案中,即使确实公司后勤部门已不存在、后勤部经理职位已不存在,也不能简单认定该情况构成《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王先生曾任该公司物流经理,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他与公司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基础。现在公司与王先生产生了严重分歧,并对王先生的工作提出了质疑。对能力和工作态度失去信任,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为一名知识分子,曾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先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获得更适合的工作职位。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与王某之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是合理的。 。此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仅限于解除通知、公告或者解除证明所列明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后追加的其他原因,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体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一致。

当然,没有哪个用人单位愿意花费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来解除员工的合同。第一选择应该是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工人也是有情绪的,能协商解决就不用上仲裁庭。现在是网络时代,打工者通过上网搜索就可以知道自己按照合法程序能拿到多少钱。因此,在证据和程序不确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尽力协商解决,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当然,如果证据和程序比较扎实,就应该顺应员工的无理要求。法律程序还是要走法律程序的。

随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虎门律师,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二十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情况: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通报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东莞虎门律师,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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