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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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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内

时间:2024-10-18 21: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文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刘红芳、马金金

202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通知》,通报了移送管辖不当典型案例,旨在有效解决案件移送管辖后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提交并接受。非法移送管辖问题。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还向各地法院开展了以“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审判工作中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为主题的调研,其中就包括不得非法移交管辖问题。以此为契机,笔者对近三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民事管辖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容易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情况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争议案件分为指定管辖案件、管辖协商案件和二审管辖异议案件三类。 2021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上述各类案件360余起。容易发生管辖纠纷的情况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决定了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最容易引起管辖纠纷。根据民事诉讼主体的不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当被告为法人时,争议的衔接点多为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此类案件多发生在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森林经营保护合同等方面。合同标的为未指定多数的其他形式的合同。争议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设立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对于如何确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分歧。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来看,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其工作人员所在地不足以认定为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例如,曲某华等人诉内蒙古某林业开发公司林业合同纠纷案中,内蒙古某林业开发公司声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和人员均在辽宁省。当地社会保障缴纳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认为,根据起诉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内蒙古某林业开发公司未提供住所相关问题的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其住所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注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当被告是公民时,纠纷往往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服刑人员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原告为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种情况。其中,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被判处监禁、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前提是被告人被监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条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二是审理实践中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混乱。该类案件的争议主要在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的适用。 “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和“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东莞虎门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确定管辖。三是当事人的认定被告人经常居住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离开居住地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提起诉讼。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已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被告提起诉讼时是否仍在该地、送达地址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确定经常居住地。

(二)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作出了详细规定。实践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很少,例如借款合同、销售合同等。由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因此诉讼过程中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对于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以及通过信息网络签订的联运合同、保险合同、销售合同等合同纠纷,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争议标的,进而确定合同履行地点。

(三)专属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适用

这种情况的争议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提起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点、破产企业劳动争议的管辖等问题,可能会出现争议。

二是与公司相关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判断争议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时,很容易产生争议。

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合同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容易出现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求工程款等各类纠纷。此外,消防工程、幕墙安装、停车场建设等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也容易引发纠纷。

四是保险合同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复函》以及呼和浩特、包头、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等争议。 ”

(4) 案由的确定

不同的诉因有不同的管辖权规定。因案由认定而产生的管辖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两国法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实践中,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赔偿、货款退款等纠纷,既可以是合同诉讼,也可以是侵权诉讼。存在诉求竞合的情况,很容易导致因诉由认定而产生管辖纠纷。

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合同、劳务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承包合同、劳务合同适用一般管辖规定。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党某虎诉徐某等人建设合同纠纷案中,争议焦点为温室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合同范围。移送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纠纷。高等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温室建在农田上,并非永久性建筑。它不具备建设项目的特征。它本质上是一个农业设施,应被视为合同纠纷。因此,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三是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呼和浩特、包头、通辽、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复函》,保险合同案件被指定为特定法院。因此,该合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范围是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例如,在徐某胜与内蒙古某交通经营管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在被告所在单位参与机动车安全协调服务,就是否参与车辆安全协调服务产生了一些争议。就构成了保险合同。

容易导致错误转移的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移送管辖的程序,包括不能移送管辖的情形、移送管辖的时间要求、持续管辖的原则等。违反规定移送案件构成不当移送。移交管辖权程序。

(一)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退回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它。”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在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时,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虽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受理时间应当按照原案件受理时间,并符合集中管辖的规定。不能适用破产案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一审后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答辩期满后未应诉,人民法院审理前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开庭后,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的,视为认可法院管辖。案件。如果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决定将案件移送管辖,则违反了持续管辖原则。

(三)指定管辖后仍存在管辖争议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不得自行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案件管辖已经确定,指定管辖法院不能以该院无管辖权为由再次移送案件。

关于规范民事移送管辖权的思考

虽然案件管辖不涉及实体权利,但对争议案件的管辖一般需要大量时间,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消耗审判资源。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维护民事诉讼管辖秩序,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法院”)工作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重点总结立案审判裁判规则,加强一线指导。 2021年10月,为统一内蒙古法院立案和管辖问题的法律适用,着力解决疑难、争议问题,内蒙古高院组织编写了《请示实用问答》 《民事案件管辖及管辖争议疑难问题》和《民事案件管辖》审理异议时适用的法律问题实用问答》并发送给全区各法院,指导全区民事管辖案件的审理。此外,内蒙古高院即将发布《关于规范民事案件移送管辖防止程序闲置的通知》,相关文件强调了审理管辖纠纷案件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以被告住所地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当查明公民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登记地或者登记地等基本情况,不得随意移送管辖当事人的自我报告未经核实;诉讼事实涉及竞合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事实和诉讼目的,合理认定案由,不得以转移管辖为由推脱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的,已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案件不得再次移送虎门律师,但违反等级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不再移送。不予审查的,可以口头通知,并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二是细化咨询流程。涉及管辖权争议的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协商的主题、频率以及达成共识后如何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未经协商就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种方法存在一定的缺点。以跨省行政区域移送管辖为例,案件移送法院后,将裁定将案件移送管辖。两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无需协商程序的,将案件提交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两个高等法院将进行管辖权谈判。如果达成一致,案件将移交法院管辖。此时,案件在多级多地法院之间移送后,审判资源受到一定程度的消耗,影响了当事人的司法准入感。因此,有必要细化管辖协商流程。笔者认为,在案卷流转方面,管辖纠纷协商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卷宗进行审查,诉讼材料应在线推送,尽量缩短纠纷解决时间。谈判方面,口头谈判和书面谈判均可。口头谈判应当记录在案;书面谈判应产生谈判函并明确回复函的截止日期。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管辖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之间,为了尽早确定管辖纠纷,中级法院应认真履行会商、审查职责。对于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应尽可能在中级法院层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法院指定管辖。对于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如有必要,您可以向高等法院案件登记处申请初步指导,以防止因管辖权而产生派生案件。

三是对移送管辖案件进行前期指导。为缩短管辖争议审查时间,避免移送不当等问题,拟移送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初步指导。在做出民事裁决之前。具体如下:各基层法院拟移送外省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应当召开包括立案庭在内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作出民事裁决。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初步指导。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指导,并在七日内形成书面指导意见。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拟移送管辖的民事案件作出民事裁决前,应当召开包括立案庭法官在内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移送外省法院管辖的争议案件,可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初步指导后再协商管辖。经初步指导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法院报送。

四是将移送管辖的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督办。笔者认为,为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案件随意移送和“因案生案”,对于移送内蒙古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参照《监督办法》进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四类案件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查制度要求,由院长审查审查。法庭。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08期

中国审判新闻双月刊·总第3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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