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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及蓄

时间:2024-10-18 21: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专项整治启动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宜兴市新街街道业明电瓶车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

2024年3月虎门律师,根据群众举报虎门律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新街街道业明电瓶车店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场发现,6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不符合2018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尺寸限值。相关各方都对马鞍进行了改装。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宜兴市万石镇黄标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池案

2024年2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用电池(型号6-DZF-20)低温容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法律。

案例3

?宜兴市西渚镇小谷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例

2023年7月,按照日常检查计划,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4种款式的电动自行车5辆,其鞍座与产品合格证上的样图一致。不一致的是,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了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的车座长度,均大于350毫米。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制不符合2018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尺寸限制。当事人改装马鞍的行为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4

?宜兴市樟渚镇红芳自行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显示,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有规格、型号)因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规范》(-2018)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法律。

案例5

?宜兴市杨翔镇东方摩托车店销售无3C认证电动三轮车案

2023年2月,执法人员根据宜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委会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宜兴市杨翔镇东方摩托车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向常州市一销售人员购买了两辆没有3C认证的顺福牌电动三轮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动三轮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至城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

销售及维修单位通知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维修单位守法守法意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切实落实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单位认真阅读并执行。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

2、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

3、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4、严禁修理或更换不符合标准的充电器、电池、电机等相关产品。

5、严禁对废旧电动车电池进行拆解改造,严禁将“二次电池”当做旧电池倒卖。

6、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检验义务,核实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标识信息,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销售者、维修单位应严格遵守宜兴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蓄电池存放规定标准,设立电动车蓄电池存放点。

七、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严禁改装电机、电池、电源控制电路、控制器、车把等装置;

2、严禁改装或增加后座椅、后靠背、后行李箱、后挡泥板、电池包盒等部件;

3、严禁安装发动机罩、车厢等改变外观结构、影响行车安全的装置;

4、严禁进行其他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组装、改装、添加。

八、非法销售不合格、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或者非法组装、改装、添加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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