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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时间:2024-10-18 22: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8件执行型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改内容自1月1日起施行。东莞虎门律师,2021)。

为保证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经验,现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一、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件: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的部分;

(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

(四)经公证机构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件;

(五)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财产保全、先行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关执行。

4.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五、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应当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报院长批准。

六、执行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音视频设备、警用装备等,保证及时、有效履行职责。

7.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相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着装符合规定。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参与。

八、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2、执行管辖

九、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强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并执行。

十、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地应管辖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并执行。

十一、专利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12.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有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人民法院之间对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及移交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件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件含有支付内容,执行主体和被执行人明确;

(四)义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五)申请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提出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十七、生效法律文书的签署,一般应当经当事人依法申请。

含有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民事处分决定书以及涉刑事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初审法院移送执行机关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应当载明申请执行人所知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执行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应当制作口头申请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外方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执行申请书。我国与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条约的规定。

(二)生效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须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四)继承人或者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继承权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明。

十九、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协议。

申请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文本。

二十、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与和解,代为收取执行资金的,必须得到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1。执行申请费的收取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办理。

4、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22。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罚款。民事诉讼法。

23。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4。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25.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必要时可以向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5. 货币支付的执行

26.金融机构擅自解冻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导致冻结资金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被转移的资金。逾期未追偿的,应当裁定金融机构以其自有财产在划拨的款项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不得冻结、扣除,但存放在该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除外中国可能会被冻结。 、转移,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查封其营业场所。

28.被执行人自然人将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责令交出存款凭证。被执行人拒绝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取存款,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并移交。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单位应当协助拘留或者撤回。

三十、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内收回;逾期未能恢复的,确定支付金额。内部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责任。

3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的财产的措施。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应当先支付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其余额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2.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责任为了补偿。

33.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东莞虎门律师,但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以合理价格监督执行,并控制价格。的销售。

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人拍卖、变卖财产后,应当立即清理财物。

委托拍卖或者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先从收益中扣除。收益超过执行标的金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35.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上述权利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权或者使用权凭证报送人民法院保全。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36、对于被执行人从相关企业应得的股息或者红利等收入,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相关企业也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相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 。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期望从相关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采取冻结措施,禁止被执行人提取该股息,禁止相关企业在执行完毕后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企业撤回,并出具撤回凭证。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转让。也可以直接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或者直接将股份支付给债权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38.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采取冻结措施。

投资权或者股权被冻结的,应当通知相关企业不要办理被冻结投资权或者股权的过户手续,并且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者红利。被执行人不得主动转让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者股权。

39.被执行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转让,并用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于被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或者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收购 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以拍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投资权或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还可以允许和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者股权,并用转让所得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40、相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或者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股权冻结过户手续的,导致所转让财产无法收回的,申请人应当以其所支付的股利或者股利或者所转让股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6. 财产的交付和已完成行为的执行

4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标的物。隐匿或者非法转移原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移交。原物确有损坏或丢失的,经双方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或者票据,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或者通知后,配合被执行人转移该财产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逾期不补正的,裁定承担赔偿责任。

4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者责令清偿债务后,需要由原所有人交付买受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可以适用该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4.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可以代为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完成上述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经教育仍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碍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到期债务人权利的履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方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方。

履约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第三人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三)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四)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方对履约通知的异议通常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是口头提出的,执行官员应将其记录在笔录中,并由第三方签名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48.第三人以其无法履行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

如果第三方承认部分债务并对部分债务提出争议,则可以强制执行其已承认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而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后,向第三人放弃债权或者拖延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致使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无法追回的;第三人对被执行人不承担责任,但在已执行财产范围内的除外。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该第三人对他人的正当债权不得被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八、担保履行情况

5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保证人的责任,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9、多个债权人对一名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55、多个债权人在多份生效法律文件中确认给付金额的内容,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获得补偿。

如果多个债权人有不同类型的债权,则基于所有权和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货币债权。担保物权有多个的,应当按照各担保物权设立的顺序清偿。

多个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给付内容的,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各债权人对该标的物不存在担保权的执行后,按照每项请求的比例获得赔偿。

56.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由最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主持。

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是为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分配应当在该法院审理完毕后进行。

十、采取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

57、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阻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物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或者印章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教唆、贿赂、胁迫他人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抵制执行的;

(八)大声喧哗、冲击刑场的;

(九)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打击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的;

(十)损毁、抢夺行刑案件材料、公务执行车辆、其他行刑器具、行刑人员服装、公务执行证件的。

58.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阻碍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十一、中止、终止、结案和撤销执行

第五十九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执行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第六十条 中止执行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十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止执行。

62.中止、终止执行的裁定应当载明中止、终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6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但扣除中止执行的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院长批准。

64.执行和结案的方法是:

(一)执行完毕;

(2) 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止执行;

(四)结案;

(五)不予执行的;

(六)驳回申请。

65。如果在执行或执行后,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将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件撤销或更改,则原始执行机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方或官员的申请,根据新的有效法律文件,对执行的撤销裁决,并命令执行的原始申请人返回获得的财产及其水果。如果您拒绝退还它,将执行执行。

撤销执行的案件应重新开放,并且应适用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66。执行逆转时,如果执行的主题是特定的项目,则应退还原始项目。如果无法退还原始项目,则可以在双方同意下以折扣价赚取赔偿。

如果双方无法就折扣赔偿的协议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终止执行撤销程序。申请执行的人可以单独起诉。

12。执行纠纷的协调

67。如果在与执行有关的案件中出现两个或更多人的法院之间存在争议,则应通过咨询解决。如果谈判失败,此事将按级别报告给高等法院级别,直到将其报告给普通高级法院进行协调。

如果不能通过高级法院的谈判来解决执法纠纷,则相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书面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调和处理。

68.如果在执行期间发现,法院在两个地方或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制作了有关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裁决的法律文件,则相关法院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其报告给普通高等法院处理。

69.高等法院协调并处理与执行纠纷有关的案件,如果认为必要的话,可以决定将相关资金转移到本法院指定的帐户。

70。高等法院决定协调下级法院之间执法纠纷的裁决必须由相关法院实施。

13。执行监督

71。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监督人们在较低层面的执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监督当地人民法院和专业法院的执法工作。

72。高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执行期间采取的裁决,裁决,通知或特定执行行为是不适当的或错误的,它应迅速指示下级法院进行纠正,并可能通知相关法院以中止执行。

下级法院必须在从高等法院收到命令后立即纠正命令。如果您认为高级法院的命令是错误的,则可以在收到命令后的五天内要求上级法院重新考虑。

如果高等法院认为要求重新考虑的原因是站不住脚的,下级法院仍然无法纠正此案,则高等法院可以直接做出裁决或决定纠正此案,将其服务于相关法院和当事方,以及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发出援助通知。

73。如果高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执行的无诉讼有效法律文件具有未执行的理由,应根据法律对非执行裁决,但没有做出裁决,但可以命令命令下级法院要在指定的时间限制内做出裁决,并且可以直接裁定在必要时不执行。

74。如果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委托执行案件)不能在指定的时间限制内结束,则应做出裁决,决定或通知应根据法律实施特定的执法行动,但不执行这些行动。 ,应敦促下级法院及时执行相关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件,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尚未裁定的案件,如果确实有必要,高等法院可能会决定让法院执行该案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案件,或者可以在内部指定其他法院其执行此案的管辖权。

75。高等法院监督,指南和协调下级法院的处决案件,并发现基于执行的有效法律文件确实是错误的,它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法院以中止处决和依从性。通过试用监督程序。

76。如果高等法院在上诉案件的审查期间决定中止有效的法律文件执行,则相关法庭应将中止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发送给执法机构。

77。如果高等法院通知执行中止,则还应指定停工期限。暂停执行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则应将其报告给总统批准,并应及时通知下级法院。

消除了暂停执行的原因后,应立即通知执法法院以恢复执行。该期限到期后,如果高等法院未能通知暂停处决,则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78。如果下级法院未能执行高等法院的裁决,裁决或通知并造成严重后果,则应根据相关法规对负责的相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人负责。

14. 补充规定

79。这些法规将从颁布之日起就进行试用。

如果本法院发布的任何以前的司法解释与这些法规发生冲突,则这些法规应占上风。这些法规未涵盖的事项应根据先前的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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