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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梳理:

时间:2024-10-18 22: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为积极发挥税收政策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省税务局梳理了相关税费支持政策,编制了支持疫情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防治措施如下:

一、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为原料生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简化的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医药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行生产的创新药,应当按全价加价向采购人收取价外费用。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同一创新药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税[2015]4号)

四、按照国家指令免费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公益性服务,不视为销售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8]47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9]24号)

2、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1.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2、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9]264号)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将恢复征税。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42号)

4、卫生防疫站调配的生物制品、药品设备,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6.第三方医疗机构委托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七、占用耕地的医疗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八、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具有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国家综合消防救援特种船舶,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3.支持医学科研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东莞虎门律师,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按规定扣除。实际金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内摊销。 (财税[2018]99号)第一条)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四、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人民生活物质保障

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生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

三、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4.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从事商品储备业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五、铁路线、公路线、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5、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从境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2]2号)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的物资、设备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公益性或者为社会公众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不视为销售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附件1)

4、单位或者个人为公益或者社会公众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视为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二款)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12%以内。年利润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8]15号)

6.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向境内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规定计算应税收入时的扣除额。 (财税公告2019年第99号)

七、境外捐赠者向受助者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税金及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号) . 119)

四、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虎门律师,我省车船税年度适用于卡车、挂车、特种作业车辆、轮式特种机械车辆、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税费标准分别降低为16元/吨、8元/吨、16元/吨、16元/吨、36元/辆、60元/辆。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度纳税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七、支持受影响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通过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残联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5]2033号)第七条)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三、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市人民政府酌情审批减税、免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下放行政管理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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