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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后无法还款,责任由谁承担?法院判决解析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以其他人的名义从银行借贷。因此,当无法按计划偿还贷款时,谁应该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案例简介
由于信用问题,李无法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因此他找到了亲戚和朋友赵寻求帮助。赵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290,000元的贷款,以便使用。 2022年7月27日,赵和他的配偶LI与银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90,000元,贷款成熟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并未向银行披露,李是实际的借款人。由于Zhao和他的妻子没有按照合同中同意的每月支付利息,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金,利息和罚款权益是拖欠总计309,784.13元的拖欠的。将赵和他的妻子的武装救助到西哈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审判后,西瓦法院裁定,名义上的借款人Zhao 和Li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应该能够预见签署贷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贷款的实际目的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责任的责任。因此,据裁定,赵和他的妻子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承担向银行的还款责任。在名义上的借款人Zhao 和他的妻子履行了还款责任之后,他们可能会根据法律寻求实际借款人Li Mou的赔偿。双方都接受了判决,并停止了诉讼。
法官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规则,即,根据法律制定的合同仅对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合同方不享有合同权利,并且不承担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虎门律师,作为“贷款合同”的合同实体,Zhao和Li与银行建立了直接的债权人关系。尽管实际的借款人LI是该基金的用户,但他并不构成对银行的直接还款义务,因为他不是合同的当事方。
从合同有效性的角度来看,贷款的实际目的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建立和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对民事法律法的有效性的要求包括意图的真实表达,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肇事者以及未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知道贷款的目的并自愿签署合同,他的意图是真实的,合法的,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内部名称借贷协议的影响。即使同意借用名称,也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也不能反对A银行A,这是真正的第三方。
从责任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银行只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质索取名义借款人的权利,而无需审查资金的实际流量或使用主题。如果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同意,他就承诺通过法律行为承担债务。他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例如委托,贷款等)是另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单独的诉讼或谈判来解决。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私人贷款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第2条”也澄清说,持有贷款票据,收据,IOUS和其他索赔的债权人大概可以确定其原告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加强在法官实践中的合同相关性。
关于债务回收,如果义务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具有书面或事实上的代理关系东莞虎门律师,则他可能要求LI根据代理合同来补偿赔偿;如果缺乏明确的协议,他可能会声称李因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赔偿金,这构成了不公正的收益。但是,无论采用哪种道路,名义借款人都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对资金的实际使用,薪酬事实和两党之间的协议。因此,保留诸如转让凭证,呼叫记录和书面协议之类的证据至关重要。
借用名称基本上将财务风险与法律责任分开。尽管名义上的借款人有助于贷款,但他需要面对金融机构的严格求助,而实际借款人的偿付能力的不确定性很容易导致追求失败。公众应充分了解签署合同的法律后果,并避免由于无情的口头承诺或个人关系而陷入债务困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3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肇事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2)意图是真实的;
(3)不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
根据法律制定的合同应由法律保护。根据法律建立的合同仅在法律上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667条贷款合同是一份合同,借款人从贷方借款,以成熟度退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第985条如果受益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不正确的福利,则损失的人可能会要求受益人退还所获得的福利,但在以下情况之一中:(1)履行道德义务的付款; (2)债务到期前的付款; (3)债务的付款知道没有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就私人贷款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
第2条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贷款诉讼时,他应提供债权人证书,例如贷款票据,收据,IOUS和其他证据,以证明贷款的法律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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