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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年仲裁时效、中止与中断情形详解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工争端调解和仲裁法规定了申请劳动纠纷仲裁的限制期,劳动仲裁的限制期限为1年。仲裁的限制期应从当事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侵犯的日期起。限制期可以被暂停或中断,也就是说,如果满足暂停或中断东莞虎门律师,即使已经过去一年,仲裁仍然可以申请。
仲裁时效的法规被索取另一方的权利的各方中断,或要求相关部门的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从中断开始,仲裁限制期被重新计算。
如果当事方在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造成的1年仲裁限制法规中申请仲裁虎门律师,则应暂停仲裁限制法规。仲裁限制期限将从消除限制期间的原因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由于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欠款而引起争议,则雇员的仲裁申请不受一年仲裁期的限制期限;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交。但是,如果雇员可以证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福利福利和其他因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引起的纠纷的时间是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后的特定日期,则雇主承诺支付的付款日期是劳动纠纷的日期。目前,可以从雇主承诺支付的1年限制期限从付款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限制法规超出了限制法规,则劳资仲裁委员会应决定不接受《限制法规法规的限制法规法规法规》的限制法规法规法规的限制法规法规规定的限制法规的限制法规的局限性的限制法规的局限性的限制法规的限制法规的限制法规的局限性的限制法规法规的限制法规的局限性的限制法规的局限性的限制法规法规的限制统计范围限制法规的局限性的限制法规的限制量的限制法规的限制法规, 《限制法规法规的限制限制的限制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法规法规时效法规时效法规》的限制限制。 #Labor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有效吗?#Labor仲裁状态限制##如果我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不给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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