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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粮油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解析

时间:2025-03-14 18: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Grain and Oil Co.,Ltd。诉海事保险合同纠纷

- - 海上保险邻近原则的适用性

关键字

基本情况

原告 Grain and Oil Co.,Ltd。(以下称为 Grain and Oil Co.,Ltd。)声称,原告是被告, Co. Barch。根据货运保单。政策编号:,保险的主题:RBD Palm Olein 4000.987MT,RBD Palm Olein 4000.774MT,加载端口:Lahad Datu,Tawau,tawau,提单号,LDU/RZO-01,TWU/RZ0-01,TWU/RZ0-01,TWU/RZ0-01,下属条款: A. A. 2014年2月26日,“ Gema”船在马来西亚的拉哈德·达杜(Lahad Datu)装载了4000.987吨油;根据TWU/RZ0-01提单,2014年3月7日,“ Gema”船在马来西亚的塔沃船上装有4000.774吨M石油。根据船东在2014年3月28日涉及的船东的共同平均损失公告显示,“ Gema”船在2014年2月26日前往塔沃港第二港的途中发生了事故,并失去了动力,并从拖船上拖到了塔瓦港的第二港。后来,由于塔沃港(Tawau Port)没有维修条件,因此参与的所有者将“ Gema”船拖到 Port,于2014年5月3日将货物卸载。卸货后,发现所有棕榈油货物都有严重的货物损坏。在CIQ检查后,它是为了返回或销毁两个提单下的所有货物。原告为此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的保险政策下的保险责任造成的,因此原告要求:1。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74美元及其权益(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同一时期计算,从2014年6月5日在2014年6月5日计算的判决日期,才能有效); 2。命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商品市场差异货物的损失。从2014年5月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从第三次到作出判决生效之日计算); 3.命令被告弥补原告在货物返回中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额外的仓储费用,加载和卸货费,检查费用,信用证算费费)总计85和利息(与中国人民的贷款银行同时计算,从同一时间计算,从中国人民的贷款银行判决,判决日期的有效性日期; 4.命令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存费,霍恩城镇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被告的保险公司和里佐省分支机构辩护:1。原告未能根据法律履行保险时履行真实通知的义务,被告有权拒绝赔偿; 2。原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涉及的商品损坏了; 3。即使涉及的货物遭受损失,货物损坏也是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航行延迟等造成的,损失是被告的排除责任; 4。原告的主张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5。即使被告最终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应扣除相应的自付额。

运输保险中心没有回应。

青岛海事法院在审判后发现:

(i)有关案件涉及的商品的销售和运输的事实

2014年2月19日,原告与一家澳门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原告从一家澳门公司购买了RBD Palm Olein(精制棕榈油)。起源是马来西亚或印度尼西亚。数量为8,000吨。允许浮动速率高于2%。 CNF 为每吨841美元,总价为8美元。加载期限不迟于2014年3月15日。合同规定了卖方应提供的商品质量和相关证书。 2(h)条款规定卖方应提供卫生证书。合同签署后,原告发出了信用证。一家澳门公司于同年2月26日和3月7日向原告发行了两张商业发票,发票数字为发票,分别为0.07美元和0.93美元。

上述商品分别由“ Gema”(“ ”)运到两个端口中。 2014年2月25日,“ Gema”船到达Lahad Datu(LATU)的第一个装载港,以装载第一批货物。提单的法案指出,提单号LDU/RZO-01,发行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加载数量为4,000.987吨。中国检查与认证集团马来西亚有限公司(Ltd.在测试了铅,总砷,酸值(KOH),过氧化物价值和货物的黄曲霉毒素B1之后,新加坡公司发布了商品的卫生证书东莞虎门律师,该证书的卫生证书指出,该商品的最大允许价值(KOH)为0.20mg/g,实际检验为0.145mg/g。它还认为,商品的食品安全测试项目不超过中国的强制性公共卫生标准。 3月6日,“ gema”船在塔瓦胡(Tawau)港口的第二个装载港口泊车,装载了剩余的货物。提单的法案指出,提单号TWU/RZ0-01,发行日期为2014年3月7日,加载量为4,000.774吨。中国检查与认证集团马来西亚有限公司(Ltd. After the lead, total , acid value, value, and B1 of the goods, the a for the goods, which that the value of the acid value (KOH) of the goods was 0.20mg/g, and the was 0.194mg/g, and it was that the food items of the goods did not the of China.在3月7日的16:54,“ Gema”在货运后的第二个港口的锚固中崩溃。由于船的主要引擎失效,4月12日15:00的拖船开始拖曳它,于5月2日16:00到达里佐港港口的锚地,5月9日在里佐港口的泊位,5月9日在5月10日的6:00卸载,于5月10日开始卸载,并于5月13日卸下RIZ票数,并于5月13日进行了的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出,里佐港两家商品的卸载权重分别为3995.477吨和3995.264吨。健康证书指出,两种商品的酸值分别为0.21 mg/g和0.38 mg/g。 2014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和退出检查和隔离局向原告发出了两个“检查和隔离治疗通知”,称涉及的货物由于酸值为0.21 mg/g和0.38 mg/g,返回了涉及的货物,超过了棕榈油的酸值(-2009)。 2014年7月25日,里佐海关发布了“里佐海关的通知,要返回进口棕榈油”,该声明说,涉及的货物不符合-2009的要求,必须退还。

2014年8月22日,原告与非党派的石油和谷物PTE Ltd签订了销售合同,将所涉及的商品转交给了非党派,并以每吨530吨的商品数量为8,000吨,每吨530美元。转售货物后,实际的装载量为7954.342吨,并且购买了购买。

还发现,成品棕榈油的酸值为≤0.20mg/g,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2009。

(ii)有关保险链接的事实

原告向被告保证了上面进口的两种商品。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发布了两项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保单编号:。这两个保险单包含以下内容:两者都表示“固定价值保险单”(“ so”)一词;签名印刷了“阳光房地产保险有限公司”一词。签名下方的授权代表专栏用运输保险中心的签名密封盖上了盖章;所有被保险人都是原告;被保险的商品都是精制的棕榈油;该数量分别为4000.987吨和4000.774吨;保险金额分别为0.08美元,$ .02;加载端口是塔瓦(Tawau)的拉哈德·达杜(Lahad Datu);提单数分别为LDU/RZO-01,TWU/RZ0-01;发票号和保险条款都是协会商品A条的A条,可扣除税率为0.5%。双方都同意,“阳光房地产保险有限公司,在被保险人向阳光房地产保险有限公司全额支付商定的保险费之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根据本保险单中列出的条款确保以下货物运输保险。两者都声明分支由分支机构处理,薪酬付款地点是。 3月11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向运输保险中心支付了40,781.87元的保险费。 3月15日,里佐()分支机构向原告发出了两个包裹,该法案指出,上述两个保险单的可扣除税率更改为0.35%。 3月17日,运输保险中心向原告发行了保险费。

协会货物A部分指出,该保险涵盖了对主题的所有损失或损害风险,除了一般排除条款,不利和不利的条款,战争排除条款和罢工排除条款。一般排除条款包括:由主题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损失,损坏或费用直接由延迟造成。协会第A条第8条,《运输条款》指出,该保险责任始于保险单中所述的仓库或存储住所,并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进行,并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进行:1。交付到陈述目的地的收货人或其他最后的仓库或其他最后的仓库或其他仓库; 2。送到所述目的地或之前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存储位置,应在正常移动过程之外用于存储,分配或分配; 3。所有被保险商品均在最终卸载港口从海外的船只卸载60天,上述物品应占上风。如果将货物转移到最终卸货端口后从海外卸下的保险范围的其他目的地,但是在终止该保险之前,保险将受到上述此类其他目的地时的终止和结束的终止。该保险在任何弯路,强制卸载,重装或转运期间的任何延误期间仍有生效,超出了被保险人的控制,以及因行使货运合同下的船东或租赁者授予的自由而产生的海上冒险变化。该保险受英国法律和实践管辖。

涉及的货物到达里佐港后,原告向被告报告了此案。被告委托 保险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开始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但被告尚未支付任何赔偿。

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了第1153号民事判决(2014年), Fahai No. 1153:1。被告 Co.,Ltd。和 of Co.,Ltd.有限公司将为中国及以上的 and and Kong-hong-hong Grain and Oil Co. $ 7损失。从该判决的有效日期起(从原告诉讼的日期起,也就是说,从2014年11月12日起,根据该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直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 2。驳回原告里佐中国香港谷物和石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在宣布第一案判决后,所有各方都感到满意,没有上诉。

裁判的原因

青岛海事法院裁定,此案是关于海事货运运输保险合同的争议。该案涉及的货物是从马来西亚运送到里佐的,在这种情况下,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海事保险合同与外国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适用于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第41条规定:“当事方可以同意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原告,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都同意应适用英国法律,并在此案中涉及的保险条款以及协会的商品文章a也清楚地表明,该保险遵守英国法律和实践,因此该案中涉及的保险合同遵守英国法律。关于标识英国法律,原告提供了《 1906年英国海事保险法》和“海洋保险原则分析”。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协会的货物A条款,并且双方都没有异议。因此,应应用《协会的货物》 A条和接近原则的“ 1906年英国海事保险法”。

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和里豪分行提出了辩护,认为原告未能根据法律履行真实通知的义务,并且没有告知涉及该船未能导致失败的事实。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他们无权根据合同索取权利。该法院认为,根据《 1906年英国海事保险法》第18条,在签订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保险公司他所知道的所有重要情况。被保险人应视为知道他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应该知道的每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发出这样的通知,则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享有吊销权,并且从一开始就不会无效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知道所涉及的船的主要发动机失败的事实,也没有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应认为保险合同有效。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支付了40,781.87元的保险费。根据保险单的规定,保险公司从2014年3月11日开始确保该协会的货物A货物A。从仓库或存储库中陈述了货物或储藏量或终止于托管的目的地或其他最后的或其他最后的WARE 或其他终止W.在运输过程中涉及的货物的质量变化,不符合强制性入境检查标准,并造成货物损坏。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原告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其相关损失。关于被告提出的销售合同的辩护,即货物不受货物的酸值的约束,因此原告声称商品无效,该法院认为所涉及的商品是可食用的石油,是法定检查商品。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已同意卖方应提交相关机构的健康证明,并且在加载港口签发的卫生证书还指出,酸值不得超过0.2mg/g。可以看出,酸值不超过0.2mg/g应该是这种精制棕榈油交易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违反了此标准,则无法实现销售合同的目的。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辩护,该法院将不会采用它。

关于排除责任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判断近端原因。该法院认为,由于此案适用于英国法律,因此应采用普通法先例的邻近原则。 《 1906年英国海事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人应对因近期保险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不得承担任何因造成的保险风险而不是近期的损失而承担保险责任。所谓的接近性应该是它是有效并独立起决定性和主导作用的原因。在1938年的“ Frute and 诉Space ”的案件中,可以在附近原因确定可以遵循的法学。祖母绿船在航行期间搁浅,船上的香蕉因延迟而腐烂。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指出,接近性是一个有效的理由,而不仅仅是及时结果的非主教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加载船时的货物是完整的,正常航行不会腐烂。货物的接近是由于海风险搁浅,而不是搁浅造成的延误。该案确定,根据海事货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可以从中可以看出,保险人是否应对发生灾难或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是确定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否是保险风险。如果在发生损失的同时存在许多原因,也就是说,应确定哪些原因具有独立的决定性控制,然后将是否要保险保险的风险作为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基础。在实践中,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可能会遇到一系列风险和事故,因此可能存在一系列串联的原因。

如果某种原因的干预中断了原始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在损害结果中独立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新干预的原因就是接近性。如果没有新原因的干预,则是损害结果决定性优势的最后原因,可以用作随后的原因系列的充分条件,作为确定存在或不存在保险责任的附近。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问题的货物装载后,其酸值低于中国入境的强制性检查标准。货物的酸值不会超过0.20mg/g,这是中国从马来西亚进入的强制性检查标准。但是,由于载体船的电动机损坏的事故,航行远远超过了正常时间。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坏是由于航行的延迟造成的,但延迟是船舶损坏事故的必然结果。它没有针对涉及货物损坏的独立决定性力,而是船舶的电动损坏事故与损坏结果之间的桥梁。它不会将原始因果链作为一种干预作为外部因素,而是充当该链中的传导和中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近造成的货物损坏的原因是飞机损坏船上的事故,而不是航行的延迟。保险合同的排除条款不包括承运船的事故。近期原因是有保险的风险。保险人应对根据协议造成的近期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在对该案件的审判期间,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货物损坏是由商品的固有缺陷等造成的,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说法虎门律师,即货物损坏是由货物固有的缺陷,航行延迟等造成的,并且是排除货物的责任。

关于薪酬范围,本法院认为,《 1906年英国海洋保险法》第71条规定,如果损失的一部分发生在商品,商品或其他可移动财产中,除非保险单中的赔偿范围如下:...(3)如果有被保险的商品或商品的一部分,则在污染状态的一部分中,该赔偿范围是在目的地中的一部分,该赔偿的范围是在目的地中的一部分,该赔偿的范围是在目的地中的范围,该赔偿的范围是在目的地的范围。 (商品,商品)的价值和完整总价值的损坏价值。在固定值保险单的情况下,这是保险单确定的金额的比例,或者在不确定的保险单中,这是可保险价值的比例; (4)“总价值”是指货物的批发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价格,无论情况如何,它是商品的估计价值,以及预付费货物,卸货费和税务义务;但是,如果像往常一样在封闭式仓库中出售商品或商品,则封闭式仓库价格被认为是总的。 “总收入”是指卖方支付所有销售费用时获得的实际销售价格。 “此案应遵守本条款以确定薪酬的范围。涉及的两个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分别为.08美元和.08美元,分别为.02美元,并且要获得10%的发票价格提高0.07美元和0.07美元和0.93美元,因此,当商品损失时,买方的损失也不会损失,但损失了损失的损失,而损失的损失是损失的损失。发生的费用既符合商业实践和保险实践。

原告根据此保险金额支付的保险费还将收取保费并相应地签发该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根据原告已支付合同考虑的前提,根据保险合同的缺乏特征所支付的等价原则履行信贷土地上的保险补偿义务。案件中涉及的两个保险单都表示“固定保险单”(“ so”)一词,因此所涉及的保险是固定的保险。所谓的固定价值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前就该主题达成共识的保险,并陈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价值,并将此商定的价值用作保险金额并相应补偿。 《 1906年英国海洋保险法》第27条还规定,除非本法规定中另有规定,如果没有欺骗,无论损失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单的(固定价值)确定的价值是保险保单的(固定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和有被保险的保险的意图,以确保主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保险单中所述的保险金额确定所涉及的完整商品的总价值,该保险单不仅符合合同协议,而且不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基于此,可以确定所涉及的完整商品的总价值应为.1美元。保险事故导致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原告将货物转售给国外的第三方,这有效减少了损失。由于保险公司的承保损失,价格差异损失会产生。尽管被告反对转售价格,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保险公司也可以帮助原告找到合适的买家以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保险公司未能向买方提供更高的出价,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反对意见。

该法院确认,原告的转售单价为530美元,作为计算完整总价值与损坏价值之间差额的价格基础。由于原告被转售的商品数量小于里佐港( Port)的“ gema”船的未载量,并且在保险责任期间从运营船卸载货物后产生的短额,保险人不得承担保险责任,不应承担范围的范围,因此,量子的量子量不得降低。完整的总价值和损坏的值。基于此计算,损坏后所涉及的商品的价值为.73美元(530美元/吨×7990.741吨),总计完整价值与损坏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为.37美元(US $ .1美元 - US $ .73)。根据固定值政策,上述完整总价值与损坏的价值之间的差异。 37美元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 the 's first claim for loss of goods in the was US$.74, in the and third , the for the and and , and , and , bank fees, , etc. In fact, this part of the and and to the to the 10% bonus and包含在$ .37中。因此,该法院对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裁定在原告的索赔范围内,并且不超过原告的索赔。原告的主张超过了本法院确认的金额可能是商业活动中的正常费用,或者不属于1906年《英国海事保险法》第71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该法院不支持它。

此外,根据保险合同,豁免率为0.35%,免赔额应为25,906.66美元。扣除免赔额后,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71美元的损失。该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和里豪分行的索赔。

关于负责任的主题的问题,本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单被签署为保险公司,该保单的内容还指出,“ Co.,Ltd.,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将与 Co.,LTD批准保险。运输保险中心签署并密封了保单授权代表专栏,以表明它代表保险公司发布了保单,保险公司对此无反对。因此,应确定保险公司是所涉及的保单的发行人。之后,在运输保险中心收集保费和发行保费发票的法案也应被视为代表保险公司。在对该案件的审判期间,法庭上的所有当事方都认识到,涉及的保险是由分支机构承保的,保险单还指出,涉及的保险由 处理,薪酬地点是。发布保险单后,里佐()分支机构还纠正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公司和里豪分支机构应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总而言之,被告保险公司和里豪分支机构为原告于1982年1月1日进口的精制棕榈油承销。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了被保险的风险,并向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承担保险责任,并应在原告起诉后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但是,两名被告的保险责任应根据《 1906年英国海洋保险法》的第71条和协会的商品A第71条确定,并且将不支持原告的索赔。

裁判的论文

根据邻近原则,只有当决定性,占主导地位和最具影响力的原因是损失的原因是承销风险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接近性应该是它有效并独立起决定性和主导作用的原因。如果某种原因的干预中断了原始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在损害结果中独立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新干预的原因就是接近性。 If there is no of new , the last that has over the must be found in the chain and can be used as a for the of as a , the or of .

Index

41 of the Law on the of Laws for - Civil of the 's of China

1, 27, 55, and 71 of the Act 1906

144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First : Court (2014) Fahai No. 1153 Civil (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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