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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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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张姗姗讲解:如何认定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性质?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推出“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专题,特别邀请了上海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的副庭长,以及三级高级法官张姗姗,为我们深入讲解如何恰当地运用合同解释技巧,以准确判断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本质。
海上货运代理的争议是对委托方与货运代理公司在进行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活动时出现的各种纠纷所作的总体说明。在现实操作中,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它们能够以多种角色,如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以及货运代理人等,参与市场运营。这些角色的业务处理流程大体相似,因此,海上货运代理之间的合同关系常常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即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产生混淆。在审理涉及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法律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纠纷案件时,海事法院常常面临一个棘手的挑战,那就是如何精确地判定这两者之间的法律纽带,以及这些纽带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文。
当前,海上货运代理的业务实践展现出若干新特征,而致力于跨境电商的全面物流服务正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这种物流服务普遍提供“门到门”的全面服务、涵盖整个流程,意味着一个完整的跨境物流链条通常包括揽件、运输、出口报关、进口清关、海外仓储以及最终派送等多个步骤,实际上是将多个分散的物流功能进行整合,为跨境电商提供全面且多样化的物流支持。在追求商业效率的过程中,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常常不拘泥于传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在跨境电商与货运代理企业签订合同时,主要关注的是货物能否按时到达目的地,而对于合同本身的性质并不给予过多关注。由于约定的条款表述不够清晰,一旦出现争议,如何确定纠纷的性质便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01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定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在经营过程中,货运代理公司既能以委托方的身份或是以自身名义处理相关事务,诸如代为预订舱位、代为办理保险、报关手续,还可能直接参与法律关系,比如将货物存放在自控仓库中充当保管者,亦或是作为独立经营者签发运输单证、执行运输合同。概括来说,货运代理在执行货主所委托的出口或进口任务时,可能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各项业务,进而与委托方建立起多样化的法律联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样以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为概括性用语来描述相关争议,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纠纷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若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与委托人建立了代理、运输、仓储等多种法律关系,则需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同时,法院还需依据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性质,结合货运代理企业获取报酬的具体形式和途径、发票类型及收费内容、双方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状况等因素,来判断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否。该规定指出,海上货运代理的争议根源在于由若干典型合同片段组合而成的法律联系,此类联系归类于无名合同范畴。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对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拆分,并针对每一部分分别引用对应的有名合同条款。由此,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并非统一标准。
(二)跨境电商物流的新情况新问题
1. 运输单证的证明功能弱化
跨境电商行业迅速崛起,众多货运代理公司纷纷在海外设立自己的仓储设施,例如亚马逊的FBA仓库,以此构建自主的物流网络并掌握货物运输环节。这类企业往往不会出具提单等运输相关文件,而托运方和承运方对于这些文件的传递过程也并不在意。尽管实际负责运输的承运人或许已向货运代理公司出具了提单或提供了提单样本,然而,委托方仅是将货运代理公司视为全面负责运输的“一站式”服务提供者,对运输过程中的具体环节既不感兴趣,也不了解。更有甚者,在货物运输作业实际上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承运人发放的提单仅被用作报销凭证、税款抵扣等用途,其原本的基本功能已经丧失。在上述情况下,若承运人未出具提单或提单功能出现变异,那么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据的功能便难以显现。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综合其他相关事实,对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委托运输的意图作出判定。
2. 权利义务的内容识别困难
在跨境电商的物流环节,参与双方常常更加看重交易的速度,却忽略了安全的重要性。微信、QQ等即时通讯软件在业务洽谈中被广泛使用,导致合同签订的方式变得较为随意,其中的文字表述往往简单且含糊不清,语义之间缺乏连贯性。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及其具体细节往往深藏于混乱繁杂、错综复杂的对话记录之中。在法官需判断某句话是构成要约、承诺、新要约,还是其他法律性质的意思表示时,往往面临重重困难。这不仅增加了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也加大了权利义务的界定难度。因此,依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说理显得尤为关键。客户对货运代理公司寄予厚望,期望其能提供全面运输服务,通常双方会商定采用“海上运输加派送”的组合运输方式。然而,货运代理公司却对承担多式联运经营者的风险持保留态度。一旦纠纷发生,双方在是否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还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常常存在较大分歧。
3. 合同属性的融合复杂多元
跨境电商的物流链条漫长,环节众多,参与者繁杂,涉及的交易往往包含代理、委托、承揽、运输、仓储等多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之间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形态。当前处理的海上货运代理争议案件里,涉及货主、各环节货运代理、多式联运经营者、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区段承运人等,以及三方或更多当事人的案件占有相当数量。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如货运代理公司既是委托人的代表,也可能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表等,导致诉讼主体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在审判过程中,鉴于查明真相的必要性,以及潜在责任可能转变为实际法律责任,法官需引入相关第三人参与诉讼。此举旨在通过单一诉讼程序,一次性解决潜在、相关或派生的争议,达成利益均衡,确保案件得以公正解决,并依法实质性平息纷争。
4. 法律适用的结果预期不显
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往往因为对约定内容不够清晰而难以形成明确的诉讼目标,对纠纷的本质认识存在分歧,各自坚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若被确认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则表明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货运领域扮演着当事人的角色,直接向委托人提供全面运输服务,负责在责任期限内妥善保管货物,并按约定时间交付,需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直接责任;若被认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通常认为货运代理企业有义务忠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合理谨慎地选择仓储、运输和保险公司,履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通常无需赔偿委托人的相关损失。因此,正确判断海上货运代理争议的本质,是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诉求依据、证明责任、案件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的基础前提。
02
合同解释的定义及基本规则
合同解释,即在合同条款内容模糊或表述不明导致纠纷出现时,法院对相关争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进行的阐释或补充。其核心目标在于揭示合同争议条款的真正意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准则,指出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解释需依据所用词汇,并参照相关条款、行为特征与目的、常规做法以及诚信原则,来明确表示的具体含义。普遍认为,此规定采纳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解释方法。其内在的推理是,在考虑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时,必须考虑到相对人在接收该意思表示时的理解程度和可能性。针对此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强调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而言,解释合同条款需以词语的常规意义为起点,同时考虑相关条款、合同的本质与目标、惯例以及诚信原则,并参照合同订立时的背景、协商过程及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明确争议条款的确切含义。
所谓主客观相融合的合同阐释准则,意味着在主观层面需考量行为者的真实意愿,即其内心所想,同时在客观层面需考虑外部行为表现及相对方的信任权益,即外部实际情况。需将主观与客观因素综合考虑,以文义阐释为根基,综合运用目标阐释、体系阐释、惯例阐释及诚信阐释等多种阐释手段,以探寻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真实意图。
03
合同解释方法运用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定性的司法逻辑路径
《民法典》中列出了五种合同解释方式,分别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基于诚信原则的解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需考虑缔约背景、磋商过程以及履行行为等因素来明确争议条款的含义”,这实际上引入了历史解释的新方法。这些解释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解释规则体系。通常情况下,这些合同解释的途径是按照特定顺序来应用的。在这些方法中,文义解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位置。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运用文义解释来明确争议条款中词语的常规意义,然后以此为依据,进一步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基于诚信原则的解释等多种方法来进行验证。
(一)文义解释
文义阐释,即依据常规理解对合同中的表述进行解读,具体而言,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表述产生分歧时,对相关表述本身,应以一个普通人的合理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通过合同条款得以展现,而这些条款又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故而,对合同的解释必须从词句的意义出发,文义阐释是首要的解释途径。若合同条款的含义通过文义阐释已足够明确,便无需借助其他解释手段;然而,若对某些条款的文义阐释仍引发理解上的不一致,则可考虑采用其他解释途径。在文义解释过程中,应尽量依据合同所体现的规范意义来解读合同内容,且解释结果不应越出合同文本字面意义的合理范围。此外,文意阐释与当事人运用日常用语时的普遍理解相吻合,因而更易于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和掌握;通常情况下,借助文意阐释,人们可以准确把握合同条款中的大部分内容。
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等新型运输业态的兴起,推动了电子提单以及无需提单或单证的运输模式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微信、QQ、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的广泛应用,使得意思表示在合同界定中的重要性愈发明显。若货运代理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承担承运人部分职责,诸如确保货物安全、按时抵达以及处理运输相关事务等,能否据此判定其具备承运人资格?在这种情形下,通常还需借助其他解释手段进行深入核查。即便合同名称或部分条款提及了委托代理,但若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界定清晰,且货运代理企业需承担运输承揽的主要责任而非仅代理职责,那么该企业仍难以逃脱作为合同一方应尽的责任。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亦称作全面解释,涉及将涉及当事人意愿的各个条款等视为一个统一体,综合考虑各条款间的相互联系、争议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愿之间的关联、以及这些条款在表达意愿中的位置等多种因素,以明确所争议意愿表达的具体含义。体系性阐释意味着将争议内容置于合同的整体结构中,考察合同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核实各方的观点在逻辑上是否完备,以此明确争议条款的确切含义。鉴于此,法官在解读争议条款时,不仅要依据合同用词的含义,还需将其纳入合同的整体体系进行综合评估,这样做有助于克服单纯文义解释的不足。
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的争议时,必须注重对相关概念的系统辨识与阐述。例如虎门律师,在涉及跨境电商物流的领域,“一揽子”服务往往涵盖了运输、货运代理、承揽、仓储等多重含义。在评估某一具体服务项目的属性与内涵时,必须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微信对话记录等多方面信息,进行全面的体系化分析。同时,不应仅限于孤立地解读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而忽视了双方当事人共同表达的整体意愿。例如,在货运代理企业执行集运业务的过程中,它们必须与分布各处的货主以及后续阶段的货运代理公司或实际承运人签订两份“背靠背”的运输协议。在此情形下,其盈利主要来源于向分散的货主收取的运费总额与支付给后续环节货运代理公司或实际承运人的运费之间的差额。鉴于此,货运代理企业的角色定位亦需依据前后环节的合同进行系统性的判定。又如,那些将物流配送与电商平台紧密整合的货运代理企业正迅速电商化,其电商平台的地位需综合考虑其与托运方及实际物流服务商签订的服务或委托协议,进而判定其是纯粹作为中介平台,仅提供交易对接、信息发布等服务,扮演着中立服务者的角色,还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直接接受托运方的委托,与托运方建立起海上货运代理或货物运输的合同联系。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即在解读意思表示时,需依据当事人作出该表示所期望达成的目标,对存在争议的意思表示进行阐释。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旨在实现既定目标,而意思表示仅仅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途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是为了实现合同目标而设定。因此,在阐释存在分歧的合同条款时,法官还需运用与合同目标相契合、旨在实现合同目标的解释方法。通过目的解释,可以验证和确认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手段运用结果的合理性。在运用目的解释时,应着重考虑目的对内容的决定作用,以及内容对目的的服从关系。首先,需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并考虑签订合同的背景以及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以探究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明确他们在表达意愿时希望达成的目标;其次,需依据合同的目标来明确条款的具体含义,并确定对合同目标最有利的解释方式;最后,还需从合同参与者的视角出发,审视这种最有利的解释是否与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存在显著差异。
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司法处理中,目的解释的必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合同双方在考虑问题时,更侧重于货运代理的辅助工作,如订舱、报关等,抑或是更看重货物运输本身或其组织工作,例如运价、运输时效、违约赔偿等委托人期望获得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包括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服务,包括清关、提箱、拆箱、仓储和配送至海外指定仓库,也可能是仅希望获得以委托人名义与承运人等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服务,甚至两者都有可能,这些因素在判断纠纷性质时,目的解释是一个关键的关注点。
(四)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即指在合同条款产生纠纷时,双方应依据各自所熟悉或遵循的交易及日常生活习惯,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进行准确的理解与阐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里对交易习惯作出如下定义:首先,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常规做法;其次,涉及交易行为发生的地域或特定领域、行业内普遍采纳,且在签订合同时,交易对方理应知晓或已知的做法。依据“主张者需自证”的举证规则,若有人主张应依据交易惯例来阐释合同条款的内涵,那么该当事人自然承担起提供证据的责任,以证实交易惯例的确存在及其具体内容。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易惯例,法官亦能依据自身对交易惯例的理解,挑选合适的惯例来解读合同条款的意涵。
法院在审查交易习惯时,需关注以下四个要点:首先,交易习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其次,这种习惯需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领域或行业内被广泛接受;再者,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前应了解或理应知晓这一普遍做法;最后,双方当事人实际中频繁采用这一习惯性做法。
在传统的货运代理企业中,若仅负责订舱等辅助工作,客户便可通过货运代理转交的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凭证,来实施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救济措施。然而,在跨境电商物流的实际操作中,运输的物品通常为小件包裹,通常是几个纸箱装的货物,这样的体积远远达不到集装箱的装载容量。货运代理公司必须将来自不同货主的货物集中装载至一个集装箱内进行运输,并且需以自身名义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无船承运人或航运公司进行舱位预订。由于一个集装箱内可能装载着数十甚至上百家的货主所拥有的各式各样、错综复杂的货物,货运代理公司为了追求经济效率和通关的便捷,常常不会出具任何运输凭证。因此,原本货主可以通过提单等运输凭证向包括船公司在内的承运人提出权利主张的运输合同救济途径,实际上已经无法实施。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受托人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在跨境电商物流领域,货运代理公司鉴于其业务特点(主要是为了简化通关流程),通常不会主动公开与运输环节相关的信息,诸如货物装载的集装箱号码、船舶名称及航次等,因此,相应的报告责任难以得到落实。以上所述表明,随着跨境电商贸易形式和交易架构的革新,货运代理行业中的传统做法或交易规则亦发生了改变。这种交易规则的变化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习惯做法,以及这种习惯做法在确定合同属性方面所扮演的角色,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关注。
(五)其他参考性的解释方法
缔约的背景、磋商的经过以及履行的行为等要素,大体上等同于人们常说的历史解释。所谓历史解释,即通过追溯合同的历史,包括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和履行行为等,来揭示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过程。例如,在解读合同文本中存在争议的条款时,可以参考合同草案,依据条款的修改和演变来查明或推测条款的具体含义。合同书草稿以外的交易文件,诸如谈判记录、备忘录、交易意向书等,同样能在阐释合同条款时提供参考依据。此外,在缔约协商阶段中,那些能够被证实的口头沟通内容,亦能作为理解双方意思表示演变过程的重要参考资料。
在海上货运代理的争议处理过程中,若合同条款缺失或表述模糊,法院需依据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结合多种因素,全面判定他们之间的法律权益。若合同的实际执行与既定条款存在实质性差异,比如货运代理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实际参与的深度与合同规定不符,那么这种实际执行行为亦可被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调整或补充,同时,它还可以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共同构成判断合同性质的重要依据。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时,货运代理企业会以自身的名义出具提单或其它运输文件,委托人可以依据这些文件要求货运代理企业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责任。货运代理企业具体执行的业务涵盖:以承运人角色出具运输文件,于始发港对受托货物执行包装、消毒、集装等操作;将货物存储于自控仓库,担任仓储方;货物抵达海外仓库后,负责拆箱、分类、贴标、上架、配送及仓储等一系列服务。依据上述所述的不同执行行为,货运代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联结通常被视为海上物流运输协议、仓储服务协议、加工承揽协议、货运代理服务协议等几种类型。在海上货运代理的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对合同文本之外的各类文字材料、实际履约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查,诸如对话记录、电子信函、业务凭证、支付凭证以及同一主体间相似的业务往来等,均能作为判断合同真实意图的重要参考。
(六)诚信解释
诚信原则指导下的解释,即针对存在争议的合同内容,依据诚信原则进行剖析,以弥补意思表达的不足之处。按照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读,本质上要求法官以一个恪守诚信的当事人身份,去评估、领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条款的深层含义。在处理争议条款时,法官需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意图。诚信是民法的一项核心原则,它在合同解读中扮演着主导地位,并且应当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合同解读过程。然而,作为一种解释手段,它应当在其他解释方法之后使用,用以强化和证实其他方法得出的结论。
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司法纠纷处理中,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读时,需遵循以下准则:首先,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阐释时,需兼顾合同双方的权益,并坚守公平性原则。即便合同条款具有清晰的字面意思,若仅以此字面意思来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能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均衡。因此,有必要通过强调诚信原则,对这种明确的字面意思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若当事人对于相关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其约定含糊不清,导致合同存在缺陷,此时法官需考量一个秉持诚信原则的人在这种情形下应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而对合同中的空缺进行补充。同时,法官还应当重视其释明权的运用。若合同性质被认定与当事人理解存在分歧,则需向当事人披露心证依据,或者将合同性质作为核心议题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利,从而达成阐明事实的目的。
结语
当前,跨境电商正经历从外贸新兴业态向外贸常规状态的转变,这一变化使得海上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模式不得不进行转型与重塑。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所面临的问题颇为复杂,涵盖了合同性质界定、交货延迟的认定、赔偿条款的有效性、法律适用区域、留置权与抗辩权的行使等多个领域。在这些方面,合同性质的确定尤为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也是必须解决的前置问题。合同定性充当着沟通事实与规范的关键技术桥梁,它能够对复杂的合同结构进行归纳与提炼,从而便于法官将合同内容纳入相应的法律规范之中。因此,通过恰当运用合同解释原则,有效解决合同性质问题,有助于彰显问题导向东莞虎门律师,增强海事审判的针对性和情境感知,精确掌握判决标准,加强企业主体的合同、规则和责任观念,进而推动海上货运代理和跨境电商物流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作者介绍
张姗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出身,目前担任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的副庭长,同时也是一位三级高级法官。她在审判业务上表现突出,荣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的称号。她审理的案件不仅被收录进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还入选了全国海事审判的典型案例。此外,她的工作成果在上海法院“三个一百”评比中屡获嘉奖。该论文荣获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一等奖以及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执笔的《上海海事法院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2015-2019》亦被评为2019年上海法院年度十佳司法建议。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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