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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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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平台投保兴起,北京金融法院厘清提示说明义务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在数字经济的广阔背景下,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模式——平台投保应运而生。这种模式与传统的“一对一”投保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它展现出“平台在投保环节中深度参与”“初次选择后默认续用保单”“行业内续保”等创新特点,从而引发了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责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近期东莞虎门律师,北京金融法院对查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了在平台投保机制下,对于同行业续保产品,保险公司应尽的提示与说明责任的具体审查准则和评判标准。
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京小槌普法案例吧。
案情回顾
齐某(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无意间在手机上浏览到某平台发布的意外险广告,宣称最高赔付可达150万元,细思之下,每月仅需投入少量资金,即可获得一份百万保额的意外险,这对于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齐某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因此,齐某便开始在该平台陆续购买百万意外险。按照该平台的操作规定,这款保险产品每年都会更换承保的保险公司。齐某在加入该平台投保的前两年,其保险合同均由A公司承保,至第三年则转由B公司负责。在保险有效期内,齐某不幸因感情纠葛遭受李某的伤害而丧生。齐某的母亲查某,作为法定的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150万元的保险金索赔请求,却遭到了拒绝。因此,查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方面则辩称,齐某在事件中存在挑衅行为,并与李某发生了斗殴,这些情况不符合意外险的赔偿条件。法院若判定其需承担保险义务,亦需依据特别约定条款3所规定的“以被保险人投保前个人年收入为依据,划分不同理赔金额等级”的条款来确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额度。保险公司已通过弹窗勾选的方式进行了提示告知,同时,本案为续保产品,保险条款内容与之前保持一致,投保人理应了解相关的免责条款内容。齐某所投为续保型保险,故查某无需强制阅读相关内容,费用直接扣除。一审法院判定此案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畴,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依据特别约定条款,对死者齐某的年收入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合理确定了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保险金数额。然而,查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遂提起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首先,意外险的适用不应无条件排除刑事伤害事件,需对“突发性、外来性、非故意性、非疾病性”这四个关键因素进行细致分析,以判断所涉事故是否在意外险的赔偿范畴之内。在本案中,齐某遭受他人刺伤并最终不幸身亡的情况,对齐某而言,具备外来、突发、非疾病、非故意等特征。因此,可以判定本案符合意外险的赔偿条件。其次,在赔付金额相关的特别约定条款3中规定,依据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的个人年收入水平来区分不同的理赔金额等级……即便将此特别约定条款视为涉案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该条款实则是在被保险人这边设定了承保条件,目的是为了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本质上属于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因此B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提示和说明。第三,尽管该案涉及的是同一行业的续保产品,但合同是基于新的投保行为所签订,因此保险公司的核保职责、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提示告知都应按照新保单的投保标准来执行。然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B保险公司已就特别约定条款3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告知,所以该条款无法生效。鉴于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支持了查某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150万元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什么是同行业续保?
续保协议指的是保险合同届满之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继续保留原有保险关系的做法。换句话说,即在保险合同期满后,继续挑选相似的保险产品进行续保,以确保保险保障的持续性。这种做法尤其适用于那些期限较短、灵活性较高的保险产品,比如百万医疗保险、汽车保险以及各种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本案例的独特之处在于,依据平台的规定,涉案的保险产品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原本由A公司负责承保,随后在期限结束后,转由B公司接手承保。这在业内被称作“同行业续保”,即保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决定继续购买相同种类的保险产品,不过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非原先的A公司,而是由同行业的其他保险公司接替,这种做法在互联网平台的保险购买中相对普遍。
同行业续保合同是否属于旧合同的延续?
续保并非等同于续期,续期指的是在原有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保险合同自动地延长其有效期限;而续保则是指重新签订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合同并不应被视为原保险合同的延续,而应当被视为一个全新的独立合同,这主要是因为续保合同拥有新的合同编号、新的保险期限,而且同行业的续保产品还可能更换了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尽管前后保险条款及保费金额均未发生变动,且保险期限连续不断,然而,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却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目的性解释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目标是将新的保险期限视为独立合同的标识。如果投保人希望续保以延长原有合同的期限,那么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约和承诺并未实现统一,换句话说,双方并未就“续保”达成一致的意见表达。
同行业续保产品中保险人提示告知义务可否免除?
保险公司提出观点,认为投保人系连续投保的客户,理应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提示说明的责任。然而,这一观点并无充分依据。首先,保险公司的提示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合同成立前的义务。其次,投保人是否为连续投保的客户,是否已经了解保险条款,是否已经明白免责条款,这些都不是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责任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在处理续保业务时虎门律师,无论投保者是否为连续投保者,都应依法承担提示责任。此外,同一行业的续保合同并非是原有合同的简单延续,而是基于新的投保行为所签订的新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核保责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提示告知,都应按照新单投保的标准来执行。在续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便直接做出了承保选择;同时,对于免责条款,也未进行相应的提示和解释。因此,该公司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京小槌提示
投保人在网上购买短期且灵活的保险产品时,务必不可掉以轻心,仅完成投保步骤。在续保阶段,应特别留意新保单的细节,如承保公司的变更、保险期限的调整、免责条款的修订等关键信息,并对此进行审慎考量,做出明智的续保决定。保险公司需留意,即便新签订的保险合同与旧合同条款相同,在同行业续保过程中,仍需依照新合同规定进行核保、履行告知义务等,若未按此操作,将可能面临不利法律责任的承担。
供稿: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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