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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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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点之居住权:如何登记及相关规定有哪些?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民法典》的施行中,居住权的确立成为一大亮点,此举在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实现了房屋权利的划分,既满足了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又提升了房屋的使用效率,对于社会及制度层面均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民法典》明确指出,设立居住权前必须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居住权的登记具体应如何操作呢?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设定了诸多限制性条款,依照《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规定,居住权的登记类型仅限于首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三种。
居住权首次登记
依据合同条款、遗嘱内容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来设定居住权的,相关当事人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以便进行居住权的首次登记手续。
若遗嘱中明确了居住权,那么对该居住权的首次注册,可以选择在继承或接受遗赠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进行,亦或是与之同时进行。
对于已经通过继承或接受遗赠、完成转移登记,且未曾进行处分登记的房产,可以提出进行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
1,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按照遗嘱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
4,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设立居住权依据遗嘱的,需提交遗嘱的生效文件;同时,还需提供遗嘱人的去世证明;若继承或受遗赠事宜已办理过转移登记,则无需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居住权,只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该法律文书东莞虎门律师,无需额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居住权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居住权,若权利人的名字、身份证明的种类或证明号码出现变动;或者居住权的住宅区域、相关条件与要求、居住期限出现调整;又或者不动产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发生变更等情况,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居住权变更登记,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
若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的种类或证明号码出现变动,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以证明其身份的更新。
若住宅的居住权区域或居住期限出现变动,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这些变化。
居住权注销登记
已登记的居住权,若因居住权人离世、居住权期限到期、居住权人主动放弃、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判决导致居住权终止、居住权合同被解除,或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损毁或被征用等原因而消失,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注销登记。
若涉及解除居住权合同或注销居住权的情况,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及居住权人需共同提出申请。
居住权到期、不动产损毁或被征用、以及法律生效文件等因素致使居住权终止时,不动产的所有者或居住权持有者均可独立提出申请。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居住权人死亡的虎门律师,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2,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五、涉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所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是政府作出的征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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