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夫妻共同财产网络打赏被认定挥霍?这些情形要注意

时间:2025-06-07 18:5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图源网络 侵删)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若夫妻中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直播平台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且打赏金额显著超过家庭日常消费水平,这种行为将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被视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所定义的“挥霍”行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对方提出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是在离婚时要求对给予奖赏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获得较少份额甚至不予分配,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划重点|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认定为挥霍的情形

未获得配偶的同意,个人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未履行家庭共同决策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消费水平明显被超越:需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日常支出以及负债状况等因素。

3.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导致家庭重大资产流失。

请注意重点:若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赠与,另一方能否提起诉讼虎门律师,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退还相关财产?

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遭受利益损失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案件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若财产利益受损的一方提出要求对方给予较少或不予分割的补偿,法院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

相关案例

夫妻一方因婚外情感与主播互动,所给予的打赏金额显著超出常规网络娱乐消费标准,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此案为曾某与柯某某、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

案例核心在于明确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属性东莞虎门律师,将其归类为赠与合同范畴。在评估其法律效力时,必须综合考虑交易的安全性以及公平性原则,同时考虑到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并依据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来作出判断。在直播打赏环节,若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对主播的打赏金额超出常规网络娱乐消费标准,另一方若以违反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要求判定该打赏无效并索回所有财产,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案号:(2020)渝01民终3046号

虎门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