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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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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也能分割夫妻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详解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在传统观念中,夫妻共同财产常被视为一个整体,通常仅在离婚时才会谈及分割。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现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内夫妻的财产也可以进行分割。这一法律上的创新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为婚内财产分割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支撑。本文将详细剖析该法条所涵盖的三个核心问题,并为你揭示即便不通过离婚程序,也能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常识。
法律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一是其中一方存在隐瞒、挪用、变卖、损毁、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二是当一方所负有的法定抚养责任对象患上重病急需治疗时,另一方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此法条打破了以往仅通过离婚途径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定式,为婚姻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或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开辟了获得及时救助的新渠道。
隐匿转移财产
在婚姻生活中,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某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便私自将夫妻共有的住宅出售给他人,此类行为有可能被判作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此类行为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严重侵害。一旦此类现象出现,另一方有权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对已转移或隐藏的财产进行公正的分割,从而确保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体案例中,李某与张某结为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住宅。李某因沉迷赌博而背负巨额债务,为筹措赌资,未经允许,擅自将自家的房产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手给了对情况一无所知的王某。张某在发现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了关于婚内财产的分割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益,最终判决该房产的出售无效,并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以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拒付医疗费
若一方有法定抚养责任,比如父母或子女身患重病急需治疗,而另一方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那么陷入困境的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婚内财产的分割请求。夫妻间存在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仅涵盖对配偶本身的照料,还扩展至对配偶应尽法定抚养责任的人给予适当的帮助。赵某的父亲身患重疾,急需大量资金进行手术治疗。然而,赵某的妻子孙某却以种种借口推脱,不愿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医疗费用。面对这样的困境,赵某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婚内财产分割,以便筹集到救治病重父亲所需的资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孙某未履行夫妻间应有的抚养责任,遂批准了赵某的诉讼要求,并对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公正的划分东莞虎门律师,确保了赵某父亲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恶意负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夺取更多的夫妻共有财产,故意编造债务。这种行为不仅让夫妻共同财产遭受了损失,而且严重侵犯了另一方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以此减轻自己的损失。钱某为了在未来的离婚案件中能分得更多财产,虚构了众多借款凭证,谎称其因经营生意而背负巨额债务,意图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周某女士在察觉真相后,向法院提交了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这些债务纯属钱某编造。法院在详尽调查并确认事实后,判定钱某有恶意举债行为,遂批准了周某的诉讼要求,并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实施了分割,有效防止了周某的财产权益遭受进一步的损害。
实务难点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六条赋予了夫妻在特定条件下对婚姻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力,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旧面临诸多挑战。
举证隐匿财产困难
在应对那些一方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复杂案件时,如何有效地进行举证变得尤为关键。无过错方必须搜集大量的证据,以证实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例如银行账户的流水、房产交易的记录、车辆过户的凭证等。但是,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往往掌握在对方手中,因此获取它们的过程颇为困难。此外,某些隐藏和转移资产的手段极其隐蔽,比如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将资金转入海外账户,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等,这些无疑给无过错方在举证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当事人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等多种途径,才最终获得了关键的证据,进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倾向保留部分共有财产维持家庭生活
在处理涉及婚姻期间财产分配的诉讼时,法院不仅要关注权益受损者的权益保障,还需全面评估家庭整体利益与和谐。依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即使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法院一般仍会倾向于保留部分共有财产,以此保障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无过错方可能无法一次性取得应得的全部财产份额。在一些家庭里,夫妻二人共同管理着一家公司,但其中一方可能隐藏了公司的盈利。在处理婚内财产分配时,法院可能会将企业的持续运作和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需求纳入考量,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满足家庭的日常开支,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迟无过错方获得全部赔偿的时间。
虎门镇律师建议:婚内签订财产协议
为规避婚姻期间可能出现的财产争执,减少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虎门律师,虎门镇的律师建议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一份财产协议。此协议能够清晰地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涵盖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通过签署这样的协议,夫妻俩可以在婚姻生活中对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看法,有效降低因财产归属不明引起的争执。在签署财产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恪守自主、对等、公正以及诚信的原则,同时必须保证协议以书面文档的形式存在。协议的条款必须详尽、清晰,不得包含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误解的表达。在正式签订财产协议前,夫妻双方有权向专业的虎门镇律师咨询,以便掌握相关法律条文,从而确保协议的合规性及效力。林某与陈某于婚后达成一项财产协议,规定各自工资收入归个人所有,婚后购置的房产则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然而,林某因投资失利,背负了巨额债务,债权人遂提出要求,希望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林某与陈某达成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使陈某的个人财产得到了妥善的保护,进而成功规避了因林某债务问题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1066条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分割设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知晓婚姻中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比如一方对共同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一方在法定抚养责任下因重大疾病需治疗而另一方拒绝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形,并采取恰当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对所有身处婚姻状态的人而言极为关键。此外,在婚姻期间订立财产协议,亦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能够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提供坚实的保障。面对婚姻财产的复杂性,及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有助于更有效地处理各种状况,从而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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