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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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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欧盟通过反强迫劳动条例,2027 年底起影响相关企业?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2024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该条例亦被简称为《欧盟反强迫劳动条例》或《条例》。欧盟理事会主席与欧洲议会议长签署文件后,同年12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公布了一项新法规,该法规禁止在欧盟境内销售那些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即所谓的“强迫劳动法规”。从2027年底开始,这一法规将对所有向欧盟出口或从欧盟进口商品的企业产生影响。尽管名为“强迫劳动法规”,但实际上它更侧重于对供应链的监管。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该条例的颁布或许会导致新的贸易障碍产生,进而可能触发贸易冲突和争议。我国在处理该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需持谨慎态度,既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构建,同时更要确保国家的安全与发展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一、《欧盟反强迫劳动条例》简析
《条例》的宗旨是禁止将“强迫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投入欧盟市场、供应或出口至欧盟。依照《条例》的规定,所谓“强迫劳动”与《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中对强迫劳动的定义相吻合。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强迫劳动”这一概念中,特别强调了“由国家当局所实施的强迫劳动”,其核心关注点包括:一是那些个人未自愿参与且无法摆脱的工作或服务。“强迫劳动”一词突显了个人在非自愿状态下被迫贡献劳动力的情形,特别是在遭受暴力、强制、恐吓或欺骗等手段驱使下所从事的工作;此外,它还涵盖了那些直接或间接与“强迫劳动”相关的商品生产环节;不论“强迫劳动”发生在生产过程的哪个阶段,只要与产品的供应链有关(比如原材料的采购或产品的最终制造),所有涉及的相关产品都应受到《条例》的规范;最后,它还指出了对弱势群体进行的剥削行为。《条例》对儿童及移民工人遭受的“强迫劳动”现象给予了特别重视,并着重强调了保护这些群体的权益;此外,它还具备国别和地区的普遍适用性;它涵盖了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商品,无论其产地如何,无论是欧盟内部生产的还是第三国进口的;再者,它还提出了供应链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供应链进行全面审查,目的在于确保其销售的商品不会涉及任何“强迫劳动”的情况。
欧盟,作为世界上的一个关键经济体,显然受到了该法案的波及。它在表面上宣扬人权和劳工权益,然而实质上却是以此为幌子,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它通过设置非关税壁垒,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从而破坏了中欧之间长期建立的经济合作关系。这种行为不仅加剧了全球供应链的分裂,还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稳定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依据《条例》的规定,欧盟在今后有可能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更为广泛的拓展和深入的发展,目的在于处理所谓的涉及人权、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比如,可能会推出更为详尽的法律规范,规定企业不仅要关注强迫劳动问题,而且要对所有与人权相关联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与管控,从而有效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该立法趋势不仅将禁止强制劳动,还将扩大到涵盖更多类型的劳动剥削虎门律师,并可能促使对“体面劳动”提出更严格的标准。考虑到全球供应链的特点,欧盟或许还将推动与美国及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合作,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标准。
二、《欧盟反强迫劳动条例》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对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形成直接冲击
欧盟系我国重要的贸易盟友,我国对欧出口涵盖众多领域,诸如纺织、电子、化工产品等。《条例》明确禁止任何涉嫌“强迫劳动”的商品流入欧盟市场,此举无疑对依赖出口的我国企业构成挑战。首先,企业需承担更高的供应链审查费用。实际上,我国并无所谓的“强迫劳动”,这完全是无端指责,是某些反华势力恶意捏造的谎言。《条例》不合理地要求企业提交供应链合规性的证据,导致企业不得不回溯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并提交所谓的合规证明,这无疑是在无端地消耗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迫使企业承担额外的、不必要的成本。此外,特定行业还可能遭遇贸易上的阻碍。纺织、采矿、农业等行业供应链常被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媒体认定为“高风险地带”,尤其是那些与新疆棉花及矿产资源相关的企业,可能遭遇直接的贸易限制。此外,供应链“去中国化”的趋势正在加剧。鉴于我国在制造业及供应链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欧盟企业在寻求替代我国供应链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成本上升和效率降低的问题。从长远角度考量,《条例》或许会促使更多国家采纳与欧盟相仿的政策,进而加剧对中国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所扮演角色的压缩。《条例》的执行将进一步加剧这一动向,或许会使国际企业在与我国供应商的合作上变得更加慎重,甚至可能采取供应链“去中国化”的策略。
(二)导致中欧全面经济竞争和经济问题政治化
近些年,欧盟加速推进国内工业振兴及技术自立计划,诸如《欧洲绿色协议》(EGD)和《数字市场法》(DMA)等措施便是例证。借助该条例,欧盟旨在增强对本国市场的管控能力,同时意图通过这种方式间接降低中国“世界工厂”的影响力,这一行为实质上反映了经济竞争的激烈程度。欧盟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人权问题与贸易政策紧密融合,构筑起“绿色门槛”和“道德门槛”的贸易障碍,这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针对中国等出口导向型经济的竞争策略,其目的是增强欧盟产业的竞争力。
此举将加剧经济议题的政治化倾向,甚至可能演变成为对中国内政的干预行为。这种紧张态势有可能扩散至外交、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对中欧之间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双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协作与协调。欧盟的这一行动还可能激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效仿,引发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风潮,从而进一步加剧全球贸易格局的分裂与不稳定。
(三)配合美国对华全面“遏制”
2022年9月,欧盟委员会便推出了《欧盟反强迫劳动条例》的初稿,这一举动恰巧发生在美国颁布《涉疆法案》之后不久。因此,该条例的出台恐怕并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其背后与地缘政治的考量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供应链领域,欧盟的政策有可能被用作政治手段,与美国联手构建针对中国的“规制联盟”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加。美国与欧盟或将在风险评价、产品来源追踪及执法活动等方面交换情报,从而增强《条例》的辐射力。它们还可能携手其他经济体,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合力针对与中国相关的“高风险”供应链施压,构建一个更具针对性的经济限制机制。此举不仅对中国的经济产生波及,也对中国政府在全球治理和话语权方面构成了挑战。实际上,欧美国家通过将人权问题纳入立法范畴,力图打造一个“价值观联盟”,并将人权议题与贸易紧密相连东莞虎门律师,以此全面限制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作用。此类政策的政治动因将进一步加剧中欧以及中美之间的紧张关系。
三、《欧盟反强迫劳动条例》出台的应对之策
《条例》不仅对欧盟内部劳工权益的保障具有深远影响,而且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国际法治秩序的维护以及各国涉外法治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考,彰显了法律工具在地理政治、经济竞争以及全球治理领域的重要地位。我国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企业层面以及战略层面等多维度出发,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我国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一)国家层面
其一,加强与欧盟方面的协商。一方面,我们需充分利用现有的双边对话渠道,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框架内,通过高级别的对话平台来阐述我国立场;同时,我们指出《条例》的不合理性,并呼吁欧盟从维护全球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重新审慎考虑政策的执行。我们明确指出,《条例》的实施可能对中欧贸易关系以及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并强调我国坚决反对将贸易问题政治化,以及以所谓的“强迫劳动”为借口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我们致力于探寻双方利益的交汇点,积极推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的执行以及后续的谈判进程。通过深化经贸合作,我们旨在加强中欧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存关系。尤其是,我们着重强调中欧在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促进经济合作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关键领域的共同利益。我们坚决反对将个别问题政治化,并鼓励欧盟在协商过程中展现出更加务实的立场。同时,欧盟需提供清晰、公正、易于执行的评判准则及证据规范,以防止个人主观判断和毫无根据的指责。
其次,我们向企业输送政策扶持。这包括举办专题培训与研讨会,特别邀请专家、法律专家及行业内有丰富经验的人士,向企业阐释《条例》的实质、剖析潜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同时,我们还发布政策手册和操作指南,为企业的合规操作提供详尽的指导和建议。通过拓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和规模,增强对外贸企业的资金扶持,改善跨境贸易的结算服务,减少企业的汇率波动风险和交易费用,助力企业减轻《条例》实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企业层面
首先,全面强化自身供应链管理。构建可追踪的供应链管理体系,运用数字化手段对供应链各环节进行监控,涵盖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直至出口销售的全过程,保证各阶段信息透明;对供应商实施定期的合规性审查,设立强制性的尽职调查机制,识别并根除可能存在的强迫劳动风险;同时,对供应商的劳工政策、雇佣协议、工作时间记录等进行详尽核查,确保从原料到成品的每个步骤均满足国际劳工及环保标准。同时,积极进行供应链的尽职审查,对劳工状况进行周期性审核,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力的潜在风险进行预测与评价,主动发现供应链中的风险点,辨别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强制劳动隐患,并采取预防措施。
再者,企业应主动追求国际认可。借助国际认证,它们能够展示其产品及生产流程与国际劳工及社会责任规范相符,从而提升在欧盟市场上的信誉与竞争优势。例如,通过取得全球广泛认可的如社会责任标准ISO 26000认证以及商业社会责任倡议BSCI审核等国际认证,这些认证体系涉及工作时长、薪资待遇以及劳动者权益等方面,从而有力地证实了产品生产环节中并未出现强制劳动的现象。
最终,务必强化国际间的协作。我们与欧盟客户、跨国企业及国际组织展开交流合作,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合法性得到有效沟通,并向他们提供全面的供应链信息,以此提升客户对我们的信任。此外,我们热切参与由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劳工权益保护计划,并接受国际权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通过这些合作举措,我国企业能够更充分地满足相关法规需求,同时加强与全球市场的紧密联系。
(三)战略层面
首先,要着力强化舆论导向工作。《条例》的推行或许会对我国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领导地位带来挑战。欧盟正试图将自身的法律规范推广至全球贸易规则,而我国则坚持采取多边化和多元化的规则制定途径。这种观念上的差异,或许将导致未来贸易治理规则的发展出现分歧和分裂。为此,我们必须强化舆论导向,消除国际社会对华强制劳动问题的错误认知,反驳针对我国的虚假指责,塑造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这可以通过发布政府白皮书、举行新闻发布会、参与国际会议等多种途径实现,全方位展现我国在劳动权益保障、劳动环境改善、抵制强迫劳动等方面的不懈努力和显著成效。
二是要主动投身于国际标准的编制过程。需与欧盟展开对话与交流,针对劳动规范、强制劳动的判定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力求在标准制定方面达成共识,拓展合作空间。同时,旨在推动构建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国际标准体系,以防止欧盟单方面设立标准,给中国企业带来贸易障碍。应主动投身于国际劳工组织就劳动权利及供应链规范新规定的探讨之中,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框架内,引领制定区域劳工规范,旨在为企业营造公正的贸易氛围,并保障强迫劳动问题不沦为政治工具。同时,我们应积极推动全球共识的建立,促进国际社会对“强迫劳动”这一概念的定义实现标准化,以避免概念的误用或偏颇适用。
第三,我们要不断改进我国的出口格局。这包括对出口商品种类、市场分布以及供应链形式进行调整,以降低贸易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保障出口的稳定与持续发展。一方面,我们要促进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加快对传统出口产业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从而减少对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依赖,降低遭受强迫劳动指控的风险。着力推进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依托技术优势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积极拓展出口市场,不仅巩固欧盟市场的份额,还加大力度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经济体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减少对某一单一市场的过度依赖,分散因合规风险而可能遭受的市场损失,减轻《条例》对中国出口的总体影响。同时,强化国内市场的培育工作,持续拓展国内消费需求,增强国内市场对本土产品的吸收与支持力度,进而构建起国内与国际市场相互推动的新型发展模式。
本文作者
谢波,西南政法大学白昃战略研究院教授;
李子轶,西南政法大学白昃战略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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