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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调抓好贯彻落实

时间:2025-07-04 22: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分发,望各位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执行力度,并持续优化和提升本地区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体系。

民 政 部

2025年6月26日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我们全面深入执行国家领导人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致力于构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细化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响应流程,增强民政部门及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民政部门在其职责权限内,针对养老机构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始终秉持以人民和生命为最高价值,坚定不移地实行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政府统一调度,实现综合协调,实行分级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并坚守以预防为根本,将预防措施与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 事件分类分级

2.1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系指那些突发性事件,它们可能对养老机构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对这些事件,必须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来应对。

2.2 事件分级

根据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的广度等要素,突发事件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一般。这些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3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3.1 部级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民政部设立了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团队,负责协调并指导各地民政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执行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3.2 地方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机构构建了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该机制在同级党委以及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3 专家组

各级民政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构建专业团队,向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策略性建议及各类辅助,并在紧急情况下参与养老设施突发事件的应对行动。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我们需在风险源头进行严格防控,各地民政机构需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对养老机构的选址进行规范指导,防止其设立在自然灾害频发地带,并确保其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联合相关政府部门,依照法律对养老机构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与治理,构建风险登记簿,持续跟踪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而推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时消除。

4.2 预警预防

4.2.1 预警信息传播

各地民政机构需迅速将依法公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传达给相关养老机构,确保它们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对于收容较多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的养老机构,以及位于农村偏远地区或特殊时段如夜间,当地民政部门需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信息精准无误地传达至每一个机构。

4.2.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各地民政部门便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调度下,以及相关部门的紧密协作中,依照法律规定,部署了包括预先配置应急队伍、集结物资设备、安排接收点和转运设施、组织人员疏散等一系列预防性和保护性措施。

紧急情况的风险已得到控制或预警已被取消,当地民政机构应迅速通知养老机构对相关工作计划进行调整。

4.3 处置与救援

4.3.1 先期处置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养老机构需迅速启动应急计划,组建专门的应急处理团队,指导机构内员工在确保个人安全的基础上,实施自救和相互救助,并实施必要的措施以遏制事态的进一步蔓延。

在应对洪水灾害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老年人群体的疏散准备工作,尤其是对那些丧失行动能力的老年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将他们集中安置在预定疏散区域,并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配备好所需的护理设施和必需品。

在应对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需对养老机构的建筑状况及周围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把老人转移到更为安全的地区,确保他们远离易发生危险的陡峭山坡、低强度建筑物等高风险地带。

面对地震灾害,我们需将老人迅速疏散至最近的避难所,同时迅速核对人数,并给予心理上的慰藉,静候后续的救援与安置工作。

在火灾应对过程中,应迅速启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同时虎门律师,机构内部人员需积极扑灭初期火灾,并迅速疏散老年人群,此外,还需引导专业的消防救援队伍进入机构进行救援行动。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需依照既定规定向卫生健康、疾控、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依据不同类型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需求,实施相应的防控策略。

在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必须迅速报警,并指挥机构内的安保人员对冲突的双方进行强制隔离,以妥善处理现场的纠纷和争端。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交通工具、燃气、火种以及尖锐物品等可能被用于制造事端的物品,从而有效遏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4.3.2 信息报告

事件爆发后,涉事养老机构需按照突发事件应对职责划分,及时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及民政机构通报情况,严禁出现延误、虚假或隐瞒信息的行为。当地民政机构在收到养老机构的通报后,应立即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民政机构进行汇报。通常情况下,一般性突发事件需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而对于较大或更严重的突发事件,则需上报至民政部,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跳过中间层级直接上报。在遭遇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时,民政部需迅速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提交报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从事件发生至报告党中央、国务院的时间段应严格遵循规定。若事件有可能升级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无论是养老机构还是民政部门,均应立即上报,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约束。

报告通常涵盖突发事件的起止时间、具体位置、信息获取渠道、事件类型、波及区域、伤亡及失踪人员情况、养老设施倒塌或损坏状况、已实施的应对措施以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对于暂时无法明确的部分,应首先上报已知信息;一旦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或续报。

4.3.3 响应分级

养老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遵循《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原则及地方行政管理要求,依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相应级别的党组织和政府需承担起指挥协调的责任,共同应对此类事件。同时,地方民政机构需依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应急预案,在本地的养老机构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的等级。一旦应急响应机制启动,还需根据事件进展动态调整响应等级。针对那些发生几率较低、风险较高、形式异常的极端情况,亦或是发生在关键区域、敏感时段的突发状况,我们必须迅速升级应对措施,力求迅速而有效地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民政部针对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依据事件的性质、特征、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等要素,自上而下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主要职能在于协调和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相应的应对策略。

4.3.4 部级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部在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民政部门的应对措施基础上,依据既定的启动标准和处置流程,实施分级的应对响应。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经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批准,响应级别可进行提升。

(1)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导致死亡人数超过30人(含此数),或者重伤或中毒人数达到100人以上。

在某一省份,必须迅速进行养老机构人员的转移与安置,涉及人数需超过4000人。

处置措施:

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对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突发事件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进行深入研究,并负责落实;同时,他们还负责指挥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关键事务。部主要负责同志率工作组、专家组前往现场进行指导与监督,推动地方民政部门进行紧急处置;针对地方需求,统筹协调邻近地区民政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共同参与处理;号召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助来支援养老机构应对突发状况;并迅速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汇报相关事宜。

(2)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导致死亡人数在10至30人之间,或者重伤或中毒人数在50至100人之间。

在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必须迅速转移并安置养老机构内2000人至4000人之间的老人。

处置措施: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相关领导同志积极组织研究并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部署,对处置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指挥。根据情况,由这些负责同志亲自率领工作组、专家组前往现场,对地方民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督促,以开展有效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当地的需求,他们还会协调其他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3)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

导致3至10人不幸丧生,或者10至50人严重受伤或遭受中毒。

在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必须迅速转移并安置养老机构内的人数,确保人数在1000至2000人之间。

处置措施:

负责养老服务管理的人员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安排了处理事务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养老服务司会派遣工作组前往现场,对地方民政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

在关键区域和关键时期,养老机构遭遇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1至3人不幸遇难,同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影响。

在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必须迅速转移并安置养老机构中的200至1000名人员。

处置措施:

养老服务司的相关负责人员牵头开展研究处理相关事务;同时,他们还督促各省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地的民政部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3.5 地方民政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养老机构遭受严重冲击,事发地的省级民政部门便会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与指挥,积极参与应对工作。同样,当养老机构遭受较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时,市级民政部门也会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与指挥下,投入到应对行动中。在养老机构遭遇通常的突发状况并受到波及之际,县级民政部门会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与指挥下,积极参与应对措施的组织工作。

地方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本层级的应急响应等级,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行以下紧急处置任务:根据情况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事发养老机构提供指导;统筹协调运输工具,如车辆和船只,协助养老机构疏散被困人员,对于病情严重或伤势较重的老人,则需调度救护车等专业运输设备进行转移,确保老人在转移过程中安全无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其他养老机构或场所作为集中安置地点,或实施分散安置;联络医疗卫生机构,指派人员上门服务或开设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的受伤人员;在必要时,调动相关部门,组织志愿服务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行动;引导当地慈善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通过公益捐赠方式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养老机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实施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次生或衍生事件的产生;与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协作,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4.4 信息发布

在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省级民政机构需与事发地的省级党委政府或负责主导处理的中央及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协同,共同负责信息发布事宜。在国家层面应对此类事件时,民政部将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相关牵头部门紧密合作,确保信息发布的顺利进行。在遭遇较大或一般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的民政机构需遵循同级党委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与负责牵头的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完成信息发布的任务。

4.5 应急结束

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告一段落,或者相关潜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与消除之后,依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民政部门与养老机构将终止应急状态东莞虎门律师,并同步实施相应的必要措施,以避免二次、衍生事件的产生或原有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

5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点的民政机构需在同级党委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机构,迅速开展养老机构人员的后续安置、抚慰救助、遗体处理以及机构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力求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确保养老机构秩序得以恢复。

5.2 调查评估

事发地点的民政机构需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协同相关单位对事件产生的影响及损失进行详尽的调查和评估,同时积极收集、整理和存档相关资料,并迅速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汇报事件进展和详情。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保障

民政部承担着对各地民政部门进行指导的责任,旨在强化民政干部及养老机构员工的培训,提升他们的风险预判及自救互救技能。各地民政部门依据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的相关建设标准,依托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积极构建和储备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同时,他们还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以增强救援的整体效能。

6.2 物资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出要求,指导其合理储存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充储备量。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将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救灾物资支援。

各地民政机构需关注无法自理、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的生活需求,并与当地相关机构进行预先沟通,确保养老机构的护理用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被包含在地方政府救灾物资储备计划之中。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我们应尝试构建区域性的养老紧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同时考虑将闲置的养老设施或养老院内的空余床位转化为紧急照护点,以便为那些面临突发状况的居家养老老人提供临时的安置和必要的应急援助。

6.3 应急转移交通保障

各地民政机构与相关单位协作,共同优化紧急疏散的交通支持系统。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促进应急疏散车辆进行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改造。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地民政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需主动推进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及应对策略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每半年至少举办一场应急知识的普及活动,以此提升公众的风险预防意识及自我救助与相互救助的技能。

7.2 培训

各地民政机构需主动吸纳突发事件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并确保每年至少对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养老机构的管理者和职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以此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

7.3 演练

地市及县级民政机构需每年与相关部门协作,在辖区内对养老机构实施至少一次应急演练。演练项目需依据对养老机构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测以及当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状况来选定。同时,应定期对养老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以增强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对于鼓励建立应急联动互助机制的地区,应推动其共同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民政部编制并承担其解释工作,随着实际情况的演变,将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各地民政机构以及养老服务机构需根据本地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其与国家预案的有效对接和配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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