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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引关注!以案释法教你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5-07-04 22: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法制日报

在当代社会,住宅常常被视为家庭最为关键的财产之一,并且在夫妻双方离婚进行财产分配时虎门律师,往往成为争执的焦点。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首要原因是其价值高昂,通常占据了夫妻双方财产的大部分比例。除此之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的登记状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因素,也都可能对最终的分割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法治日报》记者对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涉及的4起涉及房屋分割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向公众普及了在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知识。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二人并未有子女。在婚姻生活中,由于生育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姚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其中就包括了一套陆某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这套房产是陆某在2018年购买的,总价达到了167万元。在婚前,陆某支付了超过50万元的首付款,并偿还了17万余元的贷款。而婚后,两人共同偿还了超过25万元的贷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共同认定该房产的当前市值已上涨至180万元;陆某坚持认为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并拒绝进行分割;而姚某则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该房产系陆某在婚前以个人资金全额支付首付所购,因此该房产应属于陆某个人所有。同时,陆某需负责偿还该房屋剩余的贷款及利息。目前,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80万元。在考虑增值率、已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后,陆某需向姚某补偿房产增值带来的11万余元财产差额。

承办法官指出,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与他人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协议,并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首付,同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不动产的登记在首付支付者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需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按照前述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有权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及其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所确立的原则,由负责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法官提醒,为了降低矛盾和纠纷,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形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指出房产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应使用单独的账户来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购房首付,婚后使用个人资金来还贷,确保不与婚后收入混淆;未登记方应设立专门的账户来存储共同还贷的资金,妥善保存共同还贷的相关证据,力求获得最大的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士与王某先生在2012年经由亲戚介绍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在2013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他们共同养育了一个孩子。在结婚之前,他们共同筹集了超过30万元的款项作为首付,购置了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二手房,并附带一间车库。这套房产的产权证上明确标注东莞虎门律师,房产属于张某女士和王某先生共同所有,其中张某女士持有30%的份额,而王某先生则持有70%的份额。

由于婚后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事务及感情方面出现较多分歧,以及感情逐渐疏远等因素,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张某选择搬至母亲家中居住,夫妻二人已处于分居状态。到了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法提出要求按照各自在房产中的份额对房产进行分割。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遂批准了他们的离婚申请。在两人共同拥有的房产和车库中,产权证明显示张某拥有30%的产权比例,而王某则拥有剩余的70%。这一比例是张某和王某对房产分配的明确约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法院对此予以了确认。鉴于王某及其婚生子自双方分居以来一直居住并使用该房屋,且从维护生活稳定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判定该房产应归王某所有。根据司法评估,该房产的估值为120.5万元。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裁决该房屋与车库均归王某所有,并要求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张某支付该房产的折价款,金额为36.15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众多夫妇在婚后因感情波动引发财产归属纠纷,然而由于缺乏书面协议,双方在举证时面临诸多困难。若在婚前,夫妻双方能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的方式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及份额,此举不仅彰显了现代婚姻关系的理性观念,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明确出资比例及份额,可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来实现,如此一来,婚姻关系便能在更为透明、清晰的基础上构建。一段美满的婚姻,不仅需要情感的温暖,亦需规章的庇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经相亲结识,并于2022年2月正式登记成婚。婚后,周某将婚前购置的住宅过户登记为俞某和周某的共同财产。两人尚未生育子女。到了2023年7月,因家庭日常小事发生争执,俞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离婚并要求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但在涉及房产的分割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周某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且考虑到两人婚姻的持续时间不长,他表达了愿意对俞某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俞某与周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产生严重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同意结束婚姻,法院对此予以批准。涉案的房屋原本是周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婚后周某将其过户给俞某,这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理。目前,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关于双方争执的房产分割比例,需全面考量购房资金投入、婚姻关系维持年限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等要素来做出决定。综合这些考量,鉴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周某,尽管两人的婚姻关系维持时间不长,但俞某在婚后亦对家庭贡献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定周某需向俞某支付房产10%份额的补偿金,共计21万元,而剩余的房贷则由周某承担偿还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夫妻双方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二人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有,这种赠与行为通常基于构建和维持婚姻关系的长期稳定,并期待共享房产带来的利益。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妥善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本案中,周某承担了购房款项,尽管两人结婚不久,俞某在婚后仍努力备孕,为家庭贡献了劳动。基于此,法院裁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决定给予俞某21万元作为补偿,此举既维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认可了俞某对家庭的贡献。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婚姻登记,婚后两人并未有子女出生。到了2025年,由于感情出现严重裂痕,他们决定签署离婚协议并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黄某的父亲以她的名义在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黄某作为购买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她的父亲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超过21万元的购房首付款。从那时起,黄某的父亲便每月定期将当月的按揭款项划拨至黄某的账户中,以支付房贷,同时在银行转账备注中清晰标明“××小区房贷,仅限黄某接收”。在此过程中,黄父还额外为黄某偿还了两次本金,总计超过78万元。然而,在此期间,陆某并未向该还款账户进行过任何汇款操作。

离婚后,黄某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时得知,由于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必须完成确权程序或由陆某协助办理。尽管黄某多次催促,陆某始终未提供协助。在这种情况下,黄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争议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双方所购房屋的资金完全由一方父母承担,且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出仅赠予子女一方,则应依照该协议内容进行处置。在本案中,尽管房产的登记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然而,黄某的父亲承担了购房的首付款以及按揭贷款的全部金额,并且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了黄某女儿的名下。此外,在向黄某进行转账时,每一笔款项都明确标注了是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购房贷款,且明确表示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考量购房资金的来源、实际出资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表达,可以认定该房产应被认定为黄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非一概而论地实行平均分配。特别是当财产的出资完全由一方父母提供,且明确指出仅用于赠与子女个人时,在分割财产时,房屋可以判归出资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过程中,需全面考量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在争议房产中的投入程度,以及遵循保护子女利益和女性权益的法律规定等因素,以决定是否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确定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商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共有。此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若未作出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明确,则应依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对二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优先考虑子女利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在婚姻登记前,若一方签署了不动产交易合同,并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首期款项,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婚后则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若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该不动产的处理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依据前述条款的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有权裁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同时,未归还的贷款视为登记方个人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夫妻购置的房产系一方父母全款支付,且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仅赠予子女一方,则应依照合同规定处理;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出资子女所有。同时,法院还需全面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养育子女的情况、离婚中的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而决定是否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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