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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1993年受伤后未上班,2024年起诉要差额工资,法院会支持?

时间:2025-08-28 23: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一位职工1993年受伤后,

就没再上班,

期间单位为他

工伤保险、缴失业保险

缴社保、发部分工资

但就在去年(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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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23年间的差额工资!

法院会支持他吗?

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1993年7月1日,李某林遭遇意外导致双腿骨折,右腿出现皮肤破损,左腿胫腓骨呈现粉碎性断裂,从那以后一直没有继续工作。

李某林没去工作的时候,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帮他交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这些,每个月还发他一些钱,大概几百块,一共发了工资.74元,到了2022年6月16日,又补发了他在没上班期间少发的工资,一共是11585.7元。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李某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支付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此差额应予以判令支付。

两级法院均驳回李某林诉请:

未提供劳动,主张工资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林的诉讼请求。

司法机构认定,李某林从1993年7月持续到2023年10月,共计三十个年头未曾为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工作,同时该单位也未依照法规终止与李某林的工作关系。

李某林长时间未从事工作,若按照普通员工标准发放薪资、各类奖励以及福利津贴,这对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来说极不公平,还会扰乱该单位及本地其他公共机构的人事秩序,妨碍正常工作进程,同时损害正常工作的员工利益,更不符合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主流价值理念。

依照责任与权益相称的根本法则,每位民众在行使权益的同时需恪守相应责任,这两者关联密切,无法分离,同属于法律框架的整体,不存在只有权益而无责任的情况,也不存在只有责任而无权益的场合,责任是权益的基础,要享有权益,必定先要担负责任。

李某林表示异议,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东莞虎门律师,法院审理终结,裁定撤销上诉,维持原判结果。

@所有职工,

若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为职工提供哪些服务义务?

你都清楚吗?

一起来涨知识!

01

停工留薪期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说明,劳动者若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须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时,在停工留薪的期间内,其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维持不变,应由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无法独立生活的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照料的,应由其工作单位承担。

02

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经济补偿

// 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有两类:

职工如果因工作受伤导致残疾,并且经过评定属于第一类到第四类伤残等级的,那么可以维持原有的工作关系,但需要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时可以领取包含补偿金在内的各项福利。这笔补偿金是由工伤社会保险的资金池来承担的。

工作人员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经评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可以继续维持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如果雇主无法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则雇主需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符合规定缴纳保险的雇主,在工伤职员与雇主解除或结束劳动合同时,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职员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而雇主则需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

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作人员在某个雇主处持续任职过程中,若遭遇多次工伤事故虎门律师,当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相应补偿时,应依据其在该雇主处遭遇工伤的等级最高者,来计算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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