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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发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

时间:2025-08-28 23: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报道: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权威文件,显著提升了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的法律打击力度,重点强化了对犯罪链条末端环节的惩治措施

新华社记者冯家顺

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公布司法解释,针对如何惩治藏匿、转化赃物及赃款收益的案件,制定了十二项具体规定,该解释将于今年八月二十六日正式生效。

隐瞒赃物及赃款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洗钱犯罪中案件数量最多的类型,并且这种犯罪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紧密相连,是它们产生的后续犯罪行为。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表示虎门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出现了诸多新状况和新难题,犯罪手法持续更新,方式愈发隐蔽,并且显现出集团化、连环化、规模化等趋势;上游犯罪构成中的类型比例发生了显著调整,由原先以盗窃罪为主的情况,转变为以诈骗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罪为主的情况。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着重从四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清晰裁判原则,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明确“知晓”——依照法规,掩饰、隐瞒犯罪物品罪的成立需要“清楚是违法物品”这一心理状态。说明当前在应用中对于这个意识要素理解不清、存在扩大判定的情形,需要改进认知的审查标准,注重依照法律判定知晓、少用推定。

司法部门在判断与银行卡相关的协助行为是否属于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罪时,必须依据证据原则确认行为者确实知道涉及的是犯罪收益,以此避免错误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罗国良指出。

需要清晰界定犯罪界限,具体说明相关条款,应当全面考量行为与相关产业的联系,考察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分析实施方法,衡量涉案财产规模,评估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此更准确地处置违法活动。

涉及金额不大,但同源犯罪联系紧密、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窝藏或转移赃物情形,能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金额较大,但同源犯罪牵连较少、行为轻微、造成轻微后果的窝藏或转移赃物情形,同样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涉及银行卡的协助行为为例,这种犯罪表现出环节众多、层级分明的特征。最高法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指出,处于犯罪环节末端的“卡农”与上游犯罪者的联系并不紧密,对于其经手的资金数额和最终流向缺乏有效管理,在犯罪活动中仅扮演次要的、辅助的角色。因此,在实施刑事打击时,需要精准界定打击范围,不能仅仅因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一概定罪。

调整惩罚力度规范——说明对“状况恶劣”的界定实施了补充完善,依照初始违法行为的性质,将非法开采行为等判刑处罚程度较重的罪行,与另外的罪行分开处理,各自制定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具体金额界限,明确指出当同时达到金额界限并且存在某些特定状况时,能够采用加大处罚力度的判决方式。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谈到,例如,非法采矿罪中第二档量刑标准,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规定刑期在三年到七年之间,对应的数额门槛是五十万元到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后续犯罪,其社会危害通常比前置犯罪要轻,为了防止出现刑罚设置上出现倒置现象,不满足罪责刑相称的要求,相关解释特意调高了晋级判刑的门槛。

从宽处罚的情形需要补充说明,在从轻处罚的条款里,应当加入一个方面,那就是“行为人如果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相关源头犯罪并且作用显著”。这主要是为了照顾那些虽然愿意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还不符合立功条件的人,以此引导他们积极参与追回赃款弥补损失,尽力减少民众的经济损失,从而有机会得到从宽处理。

统计资料表明,在2020和2024年间,法律监督机关提起了23.02万起隐瞒非法所得案件的诉讼东莞虎门律师,审判机关处理了一审案件22.09万起,显著打击了涉及通讯网络诈骗、网络博彩等源头犯罪行为,积极促进了反洗钱事业的发展。

当天,两高另外刊发了六则参考判例,目的是为了帮助地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精确把握并执行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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