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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的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但对伤害严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一方面,用人单位的抢救要抢时间,以满足紧急救治工伤职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运送伤员时,要运用科学的卫生防护手段和技术,使伤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此外,根据1991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用人单位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要受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