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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致鱼塘死鱼为何只赔不罚?看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10-09 19: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企业向河里排废水导致鱼池里鱼大量死亡,为何只要求赔偿不实施处罚?通过分析两个具体事件,可以探讨怎样使对企业实施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启动后东莞虎门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相关单位,集中处理企业遇到的紧迫困难,突破了一批阻碍企业成长的执法难点,积累了许多服务群众的实践做法。

九月份二十二日虎门律师,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开展规范企业相关行政行为活动并服务民众的示范性案例》,里面两个与环境有关的案例受到了广泛关注,环保机构在执行任务时,采取了灵活且审慎的态度,成功解决了监管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冲突。

典型案例

江苏某市疏堵结合推动解决小批量危险货物运输“最后一公里”

浙江某区多部门联合帮扶助企整改破解“标准打架”难题

山东某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河南某市高效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湖南某市探索就餐高峰期车辆停放差异化管理新举措

广西某市轻微不罚助企纾困彰显执法温度

陕西全程跟踪督办助力企业收回经营权

新疆某开发区“协调+服务”模式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及时纠正过度执法行为

针对案例三中某棉业公司因粉尘和噪音问题被举报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纠正了原先的过度监管做法,引导企业更新设备、更改作业时间,既确保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中小微企业减轻了压力,达成了“严格环境治理”与“降低企业负担”的统一。

2025年4月,部分民众向山东省某县地方政府反映某棉花加工企业运作时引发的粉尘及噪音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受理后启动了案件审理程序,并查封了该公司的部分生产设施。该企业对查封决定持有异议,认为此举措导致其经营陷入困境,于是向该县设立的专项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该小组经过综合分析,决定由县政府内部的执法监督部门依照法规展开介入监督。

执法监督部门立即行动,彻底摸清相关情形,在查证清楚、仔细分析后,指出镇政府不具备相应行政强制职能,并且没有将此问题及时转交有权部门处置,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28条条款,就镇政府执法不当问题提出整改监督要求,责令三十天内自行纠正违法执法情形。二零二五年七月,政府将此前查封的工业器材悉数归还了相关单位。另外,为了化解企业与附近住户之间的纷争,行政监管机构积极联络市场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建议该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添置先进的空气净化装置和降噪设备,并重新规划作业时间,由此成功消除了因粉尘和噪音引发的社会问题。

环境治理需严格,企业帮扶须优质。监管行动不得违规,执行力度不能减弱。此次事件处理既纠正了不当的执法方式,又确保了生态法规的执行,推动公司合法改进,同时防止增加小微企业的压力,协调了生态维护与公司运营的关联,达成了公众满意与公司稳定作业的和谐。

以柔性方式引导企业主动担责

案例六涉及企业排污导致鱼塘死鱼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违法预警措施,并组织调解促成企业赔偿损失29.4万元,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这样做既保障了群众的权益,又防止企业因处罚而陷入经营困境。

2025年4月,广西某市有个体户在12345热线投诉,称其钓鱼场有很多鱼死亡。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后查明,是上游某企业自备水厂用次氯酸钠消毒,排出的废水进入鱼塘导致水质含氯量过高造成的,需要依法进行处罚。这家企业以违法情节轻微并且经营上有困难为由,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从轻处理。

生态环境监管人员立刻通知相关公司存在违规风险,防止危害继续加剧,同时向市行政执法监管指导部门询问后续案件处置方案。监管指导部门积极介入案件,联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反复召集排污方和受影响者进行协商,促使企业补偿钓鱼场损失二十九万四千元。由于这家公司是首次违规,用于给水源消毒的次氯酸钠有很强的挥发性,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小,而且该公司马上纠正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主动承担了损害赔偿的义务,没有导致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决定不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宗旨是为了约束执法活动,惩治和引导违规者,以此告诫社会大众,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在这起事件里,管理部门用温和方法促使公司自愿承担责任,既防止了公司因受罚而经济和声誉受损,又协助商户迅速补救损失,把矛盾在初期就解决了,成功避免了"公司吃亏、民众抱怨"的糟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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