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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发布白皮书,聚焦诉前调解等关键领域剖析风险

时间:2025-10-09 19: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广州海事法院公布了《2024年度海事审判状况报告》全文,该书基于司法实践,着重关注诉讼前和解、船员工伤保险金给付、不同运输方式合作合同争议等核心环节,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详细解读法律隐患,并精确给出处理意见。目前开设《海事审判报告》专题,将逐步展示报告的主要内容,让大家体会法律对海洋经济的保护作用。

多种途径有效处理海事争议——诉讼前协商解决海事纷争的难点及对策

01“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执行”的适用问题

张某在外国船只上担任船长,船只行驶至韩国领海时虎门律师,由于船上乙炔容器发生爆炸导致其不幸离世。死者的家人向法院申请在诉讼前扣押该船只,法院当天就作出了扣押决定东莞虎门律师,并于第二天办理了完整的扣押手续。香港船东公司在该船被扣押之后,以这艘船还需履行其他合同规定的责任为由,向法院申请改变被保全的对象。海事法院在收到港方船商全额现金抵押后,撤销了对船只的查封措施。遇难者亲属将法律诉讼提交至司法部门,审理小组委派调解专家参照先例与规范开展诉前协商。双方历经反复磋商,最终签署了和解条款,不过港方船商表示必须先行解除抵押金冻结才能筹措赔偿款,而家属方面对于解除冻结后对方能否确实履行赔偿承诺抱有疑虑。为打破僵持,法院对和解协议实施法律认可,接着执行局把香港船东公司交的保证金依照协议,当作和解款,直接转给死者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有明确说明,如果财产保全的对象能够拿出其他同等价值的担保物品,并且这样做对执行有利,那么审判机关就有权裁定将保全的标的物更换为该对象提供的担保物品。这个案件中,只要能够达成保护权益的目标,为了不干扰相关公司的日常运作,也为了方便后续执行,法庭在让香港的船务公司提交足够的现金保证之后,就决定更换被保全的物品。家属们提起一审诉讼请求之后,法院觉得案件的主要情况比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也比较清晰,认为有条件可以进行调解,也有可能成功调解,于是安排双方坐下来谈谈,最后双方顺利地制定出了和解方案。在处理双方就调解协议履行方式产生的分歧时,法院同时采取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两种措施,成功解决了该案件,有效保障了双方的权益,显著增强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了“一个案件解决多个问题”的积极成果。

诉前调解并非一味调和,而是解决争议的“简便通道”与“辅助手段”。这种调解方式具备流程灵活迅速、节省法律开支、减少矛盾解决时间、保持双方和睦、有助于后续执行等好处。我们提倡,各方当事人主动参与法院的调解环节,在过程中清晰陈述意愿、进行理智对话,从而促进矛盾彻底解决。

02多个独立合同纠纷的诉前调解问题

A公司向司法部门申请实施海事强制措施,表示其委托某航运企业承运两座用于阳江青洲海上风电工程的风力发电塔筒。A公司已经向该航运企业支付了运输费用,然而由于船东未能收到先前其他方即实际欠款人的船舶使用费,货物被船东留置,因此请求司法部门强制船东放行货物。阳江青洲海上风电工程是中国首个大规模采用单台11兆瓦风机容量的百兆瓦级海上风电工程,依照相关安排,相关设施必须在2024年11月南海寒潮大风期之前抵达现场进行安装并完成并网发电,否则整个项目将陷入停滞,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情况紧急,法院决定采取快速安排听证,力求通过协商化解争议的执行方案,促使实际船主与实际欠款人达成和解条款,实际船主承诺放行货物,相关设备得以顺利交到申请人手中。

据查,该风电装置长度达二十五公尺,船舶已停泊于海中六日,所处区域风势强劲,波涛汹涌,固定装置多处破损,“潭美”台风已开始侵袭粤西海域,极有可能导致船舶倾覆及货物损失的不良状况。此案牵涉数份航次租船契约,每份契约均有独立的法律联系,实际船主拒绝发放物资,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海事强制措施便成为核心争议。由于调查此事需要耗费更多时间并收集更多证明文件,司法机构着重于在事前阶段解决矛盾,逐个与相关公司进行商谈,历经多次波折最终查明了真正的债务人,促使实际船主与实际债务人签署了和解条款,整个过程在36小时之内便顺利完结。

近些年,国内海上风电行业进步很快,已经实现大规模建设,海上风电工程作业所导致的纠纷数量持续上升。提升整体经济效能,既要依靠技术突破,也要借助多种途径化解矛盾,健全市场纠错体系。我们主张,从事创新型产业的公司应当以彻底解决争议为中心,主动参与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以此降低因契约争议等引发的财产损失,开拓更宽广的商业拓展领域。

03涉外海事纠纷的诉前调解问题

B公司在国内的许多货物由于各种因素在目的地港口积压无法准时提取,被两家国际航运企业索要了巨额的集装箱延期使用罚金。B公司缴纳了相关款项后,认为无法提货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向法院就这批货物提交了33起诉讼的立案请求,要求两家国际航运企业退还已收取的款项。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诉前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两国外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B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此案涉及两家轮船公司,均为境外法人,其注册地位于国外,属于典型的跨国海事争议。若采用诉讼途径处理争议,授权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这会导致时间、费用及人力投入显著增加。为寻求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了这两家境外轮船公司的联系方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对案件启动了诉前调解程序。多轮居中斡旋和反复磋商之后,双方终于就和解条款形成共识,随即顺利签署和解文书,33起一审案件整体通过诉讼前调解成功解决,彼此的合法权利获得充分保障。

涉外案件在诉讼阶段,涉及域外证据的公证核验、法律依据的选择等问题,与国内民商事诉讼相比,审判过程更为繁琐且耗时较长。诉前协商则具备流程灵活便捷、费用节省、沟通缓和、信息保密等特点。我们主张,在处理牵涉海外实体的案件时,倘若案情比较清晰、责任归属较为分明,当事人应当优先考虑诉讼前协商途径,以便更加迅速方便地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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