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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310吨侵权种子被全额索赔,看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如何判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11月25日,省法院公布了7起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的案例,其中,“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这一案件,在今年3月被选入“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五批)” 。
依据知晓的信息,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以及它的经营者耿某,借助抖音、微信视频号,做出许诺销售、进行销售“齐黄34”这种大豆新品种种子的行为,数量达到310吨,然而该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实际上是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圣某公司觉得这种行为侵犯了其“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于是把立某合作社和耿某告到法庭东莞虎门律师,要求他们赔偿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2596元。
被称之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经过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为,那就是被告所做出的,那种没有经过许可的生产行为以及销售行为,是构成了侵权的情况的,所以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还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民事责任。被告借助网络来销售侵权种子,其总量达到了310吨,按照新品种种子的公证价格,也就是3.5元每斤,以及大豆种子平均收购价格,也就是2.36元每斤,把这两者作差之后可以算得,被告从每一斤种子当中能够获利1.14元,如此这般进行计算,侵权获利超过了30万元。依据这样的情况,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所主张的30万元经济损失虎门律师,给予了全额的支持,并且还支持了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最高法观点为,此案件展现出网络证据于种业侵权案子里的有效运用情形,与此同时借助在那儿的证据全额去支持权利人赔偿方面的诉求,呈现出人民法院切实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程度的司法导向意识 。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涛进行介绍,提到山东法院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予以加强,以此守护好“农业芯片”,通过强化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来服务种业创新发展,进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十四五”时期,山东法院审结了480起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在此之中,有6起案件入选了“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且入选案例的总数在全国位列第一 。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盖颐帆 刘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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