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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离婚损害赔偿能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配偶在家庭里的相关权利义务予以保护,刑法也如此,民法同样这般,婚姻法亦不例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存在立法依据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由这些法律条款能够看出,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具备依据的,这展现了我国根本法以及各部门法对于婚姻家庭保护的整体精神 。
(二)法理依据
设有这样一种制度,其身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乃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是基于对违约行为的救济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而存在的。其中,婚姻被视作契约存在,它契合契约的本质,具体而言,婚姻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借助一定的法律行为,一旦达成协议,便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婚姻作为契约,是当事人凭借自身的行为、语言对婚姻关系进行变更或终止的协议虎门律师,这是一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而当然属于一种合同,也就是说婚姻就是契约。由此可见,婚姻关系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的合同关系 。根据婚姻契约的原理,当配偶当中的一方,因为自身行为违背婚姻义务进而产生违约情况,因这种违约致使夫妻关系破裂,造成对方的婚姻利益遭受损害,违约的这一方理应针对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所以,能够讲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违反婚姻义务所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此外,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而言,此条主要是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予以规定,换个角度来讲,也就是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由过错方施行的几种侵害行径,即重婚,再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本质上是对无过错方合法婚姻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必然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婚姻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是夫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违约后,给对方的名誉权、财产权、配偶权等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所说的情况来讲,可以这么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一类由于违约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上这些就是为您归纳总结出来的相关资料东莞虎门律师,期望能够对您起到帮助作用,本网站专心致力于打造优良的法律咨询平台要是您仍然存在疑问,欢迎进入虎门镇该律师咨询,从而能够凭借这样子的方式更好地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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