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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怎么主张?3种法定情形和1年内起诉是关键

时间:2025-12-08 2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够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内容,此事被称作离婚赔偿。离婚赔偿是法律给予无过错方的一项权利,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救济。那么,离婚赔偿的法律依据都有什么呢?下面,律霸小编针对具体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所作出的解释(一) ,。

第十八条所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言之损害赔偿含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若关涉精神损害赔偿,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之相关规定。

存在这样一条规定,即第二十九条,它表明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乃是离婚诉讼当事人里面无过错方的配偶。有这样一种情况,要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的案件,那么对于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来的损害赔偿,是不会予以支持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在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的时候,要是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而是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必须是在离婚的时候,同时进行提出 。

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无过错方身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事例里虎门律师,该事例符合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要是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此条规定来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在离婚之后的一年时间以内,能够针对此情况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第三款作出这样的规定,即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在一审的时候,被告并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到了二审期间方才提出,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展开调解,要是调解没有成功,那就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另外提起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系列若干问题所作出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然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之时已经明确清晰地表明放弃该项请求,又或者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之后才提出的,是不予支持的。

针对无过错方,法律赋予其离婚赔偿请求这一权利,不过此权利须在法定时限内去提起。,我国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针对离婚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一种救济。要是您存在任何法律方面的疑问,能够来电咨询我们律霸网站的专业虎门镇律师东莞虎门律师,我们会依据您的具体问题给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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