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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吗?劳动者拒绝后如何处理?

时间:2025-12-08 2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虎门律师获悉

企业具备对劳动者工作岗位予以调整的权限,然而劳动者就一定要毫无条件地去接受吗?近日,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性界限,给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关键的参考。

01

基本案情

在2019年7月的时候,,曹某跟龙潭镇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约定,曹某工作的岗位是土建工程师,工作的地点在广西玉林市龙潭产业园区,合同的期限从2019年7月2日算起到2022年7月1日截止。曹某实际上是在龙潭镇某公司所在的龙潭产业园区工作的。随后,双方在2022年7月2日达成续签劳动合同之举,规定了“在某威国际集团所辖项目的范畴之内,甲方具备依据某威国际集团管理规程以及工作所需,对乙方的工作地点以及岗位予以调整的权利”,该合同的有效期限起始于2022年7月2日,截止至2025年7月1日。

2022年8月,龙潭镇的某公司,以曹某存在严重失职情况,且无故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及指示为由,对曹某予以降职降薪处罚。同年9月16日的那天,该公司把曹某调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的某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去任职工程师,还要求曹某在同月19日前到丹江口项目报到。曹某觉得调岗不合理,提出申诉但没有成功,之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到9月30日。该公司这么决定,是因为在2022年9月30日,曹某既没有到新项目去报到,又没有办理原岗位交接等相关手续,并且连续旷工两日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自当日起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

曹某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又提起了诉讼,其诉求是让龙潭镇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的请求虎门律师,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龙潭镇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东莞虎门律师,二审也同样判决该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重要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像上班路途时间会致使休息时间有所增减,上班交通成本也会有增减等情况,此种便利性的影响必定会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造成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利变更工作地点,但是应当受到双方劳动目的的约束。

曹某作出在龙潭镇某公司位于博白县龙潭镇的工作地点入职工作的决定,必然是将其生活以及家庭因素考虑于其中的 。龙潭镇某公司没有与曹某针对工作地点变更展开协商 ,而是依据续签合同里“某威国际集团所辖项目范围内 ,甲方有权按照某威国际集团管理规程以及工作需要 ,对乙方的工作地点以及岗位作出调整”的约定 ,进行远距离的工作岗位调整 ,未曾进行过具有必要性的调岗解释 ,也没有解决曹某履行劳动合同困难的问题 ,这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

事实表明,曹某拒绝前往那个地点工作,极力争取在本来的工作地点上班,因而龙潭镇某公司对曹某进行的调岗不具备合理性 。在这个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变更工作地点存有争议 ,曹某尽管没有到调岗后的地点报到上班 ,可是他依旧在原来的岗位工作到了2022年9月30日 ,龙潭镇某公司在没有跟曹某协商去解决调岗问题的情形下认定曹某构成旷工 ,这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所以,龙潭镇的某一家公司,凭借旷工这个理由,解除了和曹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这是缺少依据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方面的责任,给予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坐落于龙潭镇的某公司,对该判决表示不服,从而提起了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清晰无误,于适用法律层面正确恰当,故而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来的判决,。

03

法官提醒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是拥有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力的,然而,这种调整应当具备合理性,而确认这种合理性主要是综合以下这些因素来进行的: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未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三)有所调整之后的岗位,正是劳动者能够胜任的那种情况,对于劳动者的工作,以及其所拥有的生活,并不会产生出重大的影响 。

(四)调岗目的具有正当性,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五)不违背法律法规之中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于劳动关系里常常处于相对而言较为弱势的地位,当遭遇不合理调岗这种情况的时候,应当及时地提出申诉,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展开协商,避免去采取旷工之类的消极方式来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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