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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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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有双倍工资吗?

程先生于2012年3月到厦门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当月,公司向程先生提供了两份空白格式合同,程先生签字后公司就收回了一份合同。后公司无故拖欠程先生2013年7、8月份的工资。程先生想以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程先生不确定他的诉求能不能得到全部的支持。2013年国庆节后程先生来到市总工会寻求帮助,12351工作人员了解程先生反映的情况后及时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介入调解,程先生与公司达成一致:一、公司在三日内补发程先生7、8月份工资;二、公司不予支付程先生要求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意程先生继续留在公司上班。最后在工会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空白的格式合同,没有明确双方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应属无效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是否可获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与无效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因为合同没有合法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公司与程先生签订空白格式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条款,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者是部分无效合同。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只有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适用双倍工资差额的罚则。该公司与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用人单位没有向程先生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延伸思考】


  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劳动权益最有力的保障。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格外注意看清合同的内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附约定的条款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或对劳动者不利的约定,如有之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协商确定。如果对劳动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的劳动者可先向市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或其他劳动维权部门咨询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我们的“劳动”才有“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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