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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入职用人单位可以索赔吗

某机电公司通过社会招聘的形式聘用了一名项目经理王某。由于公司规定项目经理一职需要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王某遂将某重点高校的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亲笔填写并签名的 “职位申请表”一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公司不同部门的同事都反映王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与她的专业背景不相匹配。公司主管人员便开始核查王某的专业背景信息。经高校协助查询后, 公司发现, 王某提供的硕士学位证书系伪造证件,其本人仅为大学本科水平。王某无颜再继续工作下去,便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 但根据公司的薪酬结构, 硕士学历的起薪标准为8000元, 本科学历的起薪标准为5000元, 公司认为王某不仅应该自动请辞,还应当退还每个月因其虚假学历而多领的工资差额。

【法律解读】

招聘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环节,也往往是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 管理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投人到人才能力的甄选, 却很少注意招聘工作中的法律风险,稍有疏漏将会为之后的管理工作增加很多不便,甚至是被动的压力。从案例来看,自王某入职到离职, 公司的管理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像王某这类级别和职能的员工,入职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求职人员的身份进行背景调查, 调查职位要求中所列的所有项目,如学历、技术职称、户籍、从业经历、 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或保密约定、 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等,这样才能在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排除掉。

其次,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28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86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王某这种提供虚假证件求职、 以欺诈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可归类于上述法定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要求认定其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同时,可以根据王某的真实工作情况所对应的薪酬等级计算王某应得劳动报酬,要求王某退回因其欺诈行为所超额获取的工资差额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制作工作档案所留存的员工证明文件都是复印件,其证明力存在瑕疵、薄弱的缺点,也因此招聘了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此案件提醒公司招聘人员, 在招聘工作中应当要求拟聘人员在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以增强复印件在证明员工身份背景真实性过程中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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