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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所在公司以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为由,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被裁员的还有其他职工。请问,我们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答: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8条规定,依本法第26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