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职工拒绝签字 是否影响规章制度效力

时间:2017-03-30  【转载】

李某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销售主管,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客户将8000元货款汇入李某的个人银行卡内,但李某拒绝归还公司。公司随后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庭审时,公司提供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征询修订员工手册的意见,以及通过邮件发给全体职工最后正式生效的员工手册的几组电子邮件证据,用以证明公司解除李某的依据,即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
  李某承认收到过公司的这几组电子邮件,但他提出因为自己觉得公司修订员工手册的程序和内容都不合法,因此并未仔细阅读过,也未在公司的书面确认书上签字,所以公司就不能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都认定公司解除李某的行为系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规章制度效力的判断主要基于三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三是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
  本案中,机械设备公司在对员工手册进行修订时,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职工征询意见,并给予一定的时间让职工讨论及反馈,然后公司在与工会进行协商讨论后将修订后的员工手册通过电子邮件正式发至每位职工。至于李某认为自己不认可员工手册的内容和程序,可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反馈,但是他既没有仔细阅读,也未向公司提出意见,李某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并不影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效力。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