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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别演双簧

时间:2017-03-30  【转载】

李某于2001年10月开始在A啤酒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3年1月1日,李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该劳务公司将李某派遣至原岗位工作。2015年1月1日,李某再次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1日至4月13日,李某因其父亲病故休丧假。假期满后,李某向A啤酒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两次口头申请和一次邮寄书面申请书要求安排工作岗位,但均未得到回复。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确认他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要求A啤酒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逃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想方设法将原来的常用工在不改变岗位、内容的情况下转为被派遣工。为制止此类行为,防范用人单位将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分割,《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该法第6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本案中,A啤酒公司与其他发起人投资设立劳务公司,A啤酒公司再将原雇用的李某改为由劳务公司派遣。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李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因此,李某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仍为A啤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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