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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逃缴停车费行为拟纳入信用记录
时间:2017-04-11 【转载】
草案送审稿规定,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居住区私设地锁将处罚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