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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被诉

时间:2017-05-30  【转载】

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蔡女士将肇事者胡先生及其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2015年9月21日凌晨,在本市房山区,胡先生驾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蔡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胡先生驾驶车辆右后侧与蔡女士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接触,造成蔡女士受伤,两车损坏。蔡女士就医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胡先生负全部责任,蔡女士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胡先生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蔡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事故发生后,自己就医治疗,胡先生支付了部分治疗费。后经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对于蔡女士的合理损失同意进行赔付。胡先生辩称,事故发后,自己给蔡女士垫付了2.5万元医疗费,应一并处理。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蔡女士伤后各项合理损失9.5万余元,保险公司返还胡先生2.5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今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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