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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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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借款无借条 微信记录定纷争
认为借钱不还,扈某将曾经的恋人邹某告上法庭。我院终审驳回邹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其偿还扈某8000元借款的判决。
扈某与邹某在恋爱期间的2014年10月20日,邹某因交房租以微信方式向扈某借款8000元,扈某在微信中表示“我妈不知道这钱还得先借你用,我和两个同事借了八千,最晚明天到账。”“这要是我的就无所谓了,毕竟是借的,还不上就不好了。”邹某在微信中向扈某承诺:“我尽快给你。”“你别心烦了,不会让你还不上的”。2014年10月22日,扈某用微信向邹某转账8000元,并未要求邹某出具借条。后邹某一直未还款。
扈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邹某还款,并向法院提交上述微信聊天记录。邹某辩称, 8000元不是借款,是扈某的赠与。扈某与邹某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不同意扈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邹某不服,以8000元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共担房租所支付的费用,并非借款,一审法院仅以微信聊天截屏图片作为证据是错误的为由上诉至我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扈某提供的微信记录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邹某与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邹某承认收到扈某的8000元,但主张并非借款,在此情形下,邹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虽然邹某提出扈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有删减,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在涉及金钱借贷时,应当留存书面的借款凭证,一时担心有伤情面不留凭证,结果往往可能既伤感情又损金钱。本案中,扈某留存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对于认定借款事实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