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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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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握手言和 微执行再显神通

时间:2017-07-25  【转载】

近日,岐山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案件当庭调解,当庭执行,通过微信当即转付了案件款,获得了当事人的点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张某与被告帖某系工友关系,2016年8月19日,被告帖某乘坐原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工地回家的途中,与潘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帖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帖某无事故责任。后帖某将潘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岐山法院,该案已经该院判决处理,帖某领到了案件处理款20070元。但是,帖某在起诉该案的时候,要求张某为其垫付了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共计3890元(未写条据),并口头承诺待胜诉拿到赔偿款之后将张某的垫付款予以退还。但是帖某领到赔偿款之后,以自己留有后遗症为由迟迟不予退还张某的垫付款,张某无奈诉至岐山法院。

  案件转到审判监督庭以后,审监庭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按正常的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本定于2017年8月3日开庭审理,但办案法官翻阅案卷后发现,此案的垫付款没有写条据,一旦被告否认,证据比较缺乏,法官决定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被告先是只谈自己的伤情,自己的交通事故案件,对原告垫付的款项闪烁其词,闭口不谈,法官释法析理,寻寻善导,经过长达三个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被告终于愿意自觉退还原告的垫付款3100元,原告表示同意。被告愿意当即执行,但是没带现金,法官提醒可以微信转付,被告的儿子当庭通过微信向办案法官转来了案件款,该案当庭调解,当庭微信执行,从案件受理到结案仅仅用了10天时间,当事人的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双方握手言和,对岐山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微信执行的新举措称赞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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