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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泄私愤破坏猕猴桃树,赔损失还得受刑
时间:2017-07-25 【转载】
2017年6月23日,眉县法院刑庭对被告人解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因破坏他人价值3万余元的猕猴桃树,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初,因家里新增人口,被告人解某要求村组增加耕地。在得知同组鲍某多占组上耕地后,解某多次找鲍某协商并要求将多占的地退给他家耕种,双方因此发生矛盾,解某之妻曾与鲍某发生争吵,解某因此心生积怨。2017年1月28日(大年初一)凌晨2时,解某趁家人熟睡后,携带自家果树剪、砍刀来到鲍某猕猴桃地,拦腰砍断鲍某家“亚特”猕猴桃树102棵。经鉴定,涉案猕猴桃树价值32868.48元。被告人解某被抓获后,经过公安机关教育,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并向鲍某赔偿39000元。但解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猕猴桃作为本地农村主要经济收入,被告人大面积破坏猕猴桃树,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由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由琐事引起,但处理不好常会引发大矛盾,甚至产生积怨,激发打击报复的行为。在眉县,猕猴桃作为大多数农民家中主导产业,被作为报复对象情形也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常把破坏猕猴桃的行为当做赔钱了事的一般民事纠纷,在案发后面对刑罚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严肃性。在此,借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泄私愤损害他人利益,走上犯罪道路!